四、金融改革成功的關鍵是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關系
首先,金融改革需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階段。一方面,國民經濟的發展階段、人均財富水平等決定著金融結構的選擇。我國仍處于工業化中后期,是發展中、轉軌、非中心貨幣大國。因此,金融改革的選擇仍需要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并重,仍需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仍需要與國際金融市場有必要的分割。另一方面,如果宏觀經濟的風險加大(社會杠桿率上升,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或者缺乏新的增長動力,社會對政府的信任程度下降等),將可能影響對金融改革可能產生成本和風險的承受度。
其次,金融改革需要充分認識我國現存金融體系運行的客觀基礎。存在總是合理的。雖然從價格角度,金融市場并不出清,但通過數量配給、雙軌制等方式,實現著事后的均衡。當轉向更加市場化的金融體系時,有必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均衡力量遭到破壞后可能引發的市場震動。只有充分理解了市場上各種實現均衡的真實力量和機制后,才能找到一條可靠的改革路徑。這一方面意味著不能從國外某些現成的模式出發推動改革,改革必須扎根于中國金融運行的實際。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既要重視正規可見的金融體系,還要關注影子金融系統,關注現有管理措施的部分合理性(出于尋租的部門利益除外)。當為了控制金融風險而加強對某個領域控制時,要考慮到市場可能產生的規避行為,創造出新的產品和市場,使得控制失效。事實上,市場化往往是伴隨著原有行政管理手段失效,不得不承認現實而出現的。
再次,改革往往發生在與穩健宏觀環境要求相違背的時期,并且只有在這種環境下才有可能推動根本性變革。歷史經驗顯示,條件都具備的時期,往往也是缺乏改革動力的時期,推動的改革也將更多停留在表層。接受變化是需要一定的勇氣和壓力的。因此,應不完全受宏觀環境的制約,甚至制造一定的市場壓力,擇機推動深層次的金融改革。
金融改革除了要充分考慮不同改革措施、政策之間的搭配和時間順序,尤其是市場發展和調控、監管之間協調的問題,還要充分考慮與其他領域改革的協調問題。一是財政支持問題。相當方面的金融改革,都將涉及改革成本(風險暴露、市場退出),都可能需要公共基金的投入。而事實上,制約當前金融市場化的部分原因,也是財政投入不足,社會安全網不健全導致的。如地方債務以及信用債券等正常違約,金融機構從事的政策性業務,包括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等。二是宏觀調控框架。宏觀調控框架也制約著金融體系功能的設定。只要我國仍堅持產業政策,雖然可以讓財政補貼發揮更大作用,但對金融資源一定程度的政府管控就不可避免。三是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市場約束要發揮作用,需要借助微觀主體的治理機制。實體經濟層面如果存在預算軟約束(政府隱性擔保或者其他因素),則可能扭曲實體經濟向金融體系發出的信號,從而發生系統性的資源錯配。金融體系越市場化,這種錯配將越嚴重。四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問題。只要“社會政策托了底”,金融改革才能更加深入開展,才能對經濟波動有更大的容忍度,能承受更大的社會緊張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