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虎”與“蒼蠅”的特點分析
“老虎”和“蒼蠅”都是利用公權謀取私利的違法犯罪分子,是損害公共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蛀蟲。因此,從兩者違法犯罪的性質看,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同為一丘之貉。但“老虎”和“蒼蠅”居于公共權力的不同層級,其貪腐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圍以及對國家制度和法律的侵蝕深度會有所差別。
“老虎”處于腐敗群體“金字塔”頂端。從“老虎”來看,一般指那些位高權重、身居要職的省部級以上的貪腐高官。“老虎”相對于“蒼蠅”而言,數量較少,處于腐敗群體“金字塔”的頂端,但每只“老虎”都手握重權,能量巨大,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個領域大都能呼風喚雨,其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更為惡劣,社會危害尤甚。具體表現為三個層面。
一是經濟層面的危害。“老虎”手中握有重大的社會管理權和社會資源支配權。“老虎”一般都是大案、要案和窩案的首犯,涉案金額普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往往大都以數千萬、數億甚至數十億計。
二是社會層面的危害。“老虎”名聲大,社會影響力廣,往往以政府形象代言人身份出現于公眾面前,嘴里高喊廉潔奉公的口號,干的都是背離黨的宗旨、背離社會公共準則的違法犯罪勾當。因此,一個“老虎”的出現,便可能在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形成連鎖性的反應,導致政風、行風和社會風氣惡化,腐敗案件高發頻發,違法違規行為愈演愈烈,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
三是制度層面的危害。“老虎”以權謀私所產生的后果遠遠高于其實際的非法所得,對法律制度、經濟制度、行政制度和市場制度產生的內在傷害更是難以估量。一般情況下,某個地區或某個部門的“領導”出現問題,必然導致大面積和大范圍的法律失守、制度失靈和“潛規則”盛行,形成政令不通、機制紊亂的狀態,對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肌體形成深度破壞。
“蒼蠅”之害有時并不亞于“老虎”之毒。從“蒼蠅”來看,與“老虎”相比,“蒼蠅”處于腐敗群體“金字塔”的中下層,數量較多,犯罪覆蓋面大,危害范圍廣,滲透于權力結構中的各個環節和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而且“蒼蠅”之間利用繁紛復雜和盤根錯節的社會關系和私人關系,搭幫結派,相互勾結,相互利用,相互包庇,打造出破解現行法律和制度的關系網,營造出易于腐敗滋生和蔓延的社會生態環境。與“老虎”相比,“蒼蠅”官職較小,影響面較窄,大都處于公共權力體系的次要環節或枝梢末節,存在于社會運行體系的基礎層面。但是“蒼蠅”所控制的權力有很多與民生密切相關和直接相聯。發生于社保、扶貧、就業、安居、教育、社會管理、醫療衛生、“三農”、環境保護和文化建設等領域的“蒼蠅”違法犯罪行為,會直接傷害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果從受到腐敗侵犯的個體角度來講,“蒼蠅”之害有時并不亞于“老虎”之毒。民生領域腐敗的后果往往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特別是在一些重要民生關聯領域,大量“蒼蠅”漫天飛舞和四處滋生,久而久之一些違法行為會逐步演化成一種社會習慣性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導致社會價值評價標準的錯位,產生出腐敗有理、腐敗有利的異端邪說,瓦解人們反腐敗的意志,對黨風、政風產生不良影響和侵蝕,誤導更多的公職人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另外,在“蒼蠅”之中也不乏存在官小權大和小官大貪的現象,這部分掌握實權的小官,在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上下勾結,內外聯通,建立起堅固的攻守兼備的堡壘和利益共同體,干預法律,操縱媒體,亂用公權,中飽私囊,會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基本社會運行秩序形成持續性和全面性的沖擊。因此,“蒼蠅”如果結成組織性的團伙,會產生集群性能量,其危害程度會更甚于“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