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反腐敗立法,健全反腐敗法律體系
實踐證明,人治與權力濫用是孿生兄弟。腐敗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要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必須摒棄人治,厲行法治。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反腐敗法律的國家。1889年,英國頒布第一部反腐敗法,即《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該法令將公共機構成員或官員的主動或被動受賄均定義為腐敗行為。對于犯有此類罪行的公務人員可處以六個月至七年的監禁,或者不設上限的罰款;還規定從犯罪之日起的五年內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公職;如果第二次再犯類似罪行,則永遠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務,此外還有可能被剝奪獲得養老金的權利。
美國目前已經形成比較健全的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文官制度法》,頒布于1883年。該法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它要求政府雇員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不得參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內的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上述立法確立了文官行為準則和政治家從政道德準則。《預算和會計法》頒布于1921年。該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強對公共資金的收人、支出和使用的監督審查,以便約束和減少行政官員濫用職權、貪污浪費的行為。爾后,國會曾多次通過法案擴大審計總署的權力。此外,還有《有組織的勒索、賄賂和貪污法》、《對外行賄行為法》、《政府道德法》等。
20世紀50年代,新加坡的貪污腐敗現象相當普遍,嚴重阻礙了新加坡的發展。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后,開始進行廉政建設。新加坡政府提出了“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的口號,決心掃除“黑金政治”。在這種背景下,新加坡議會于1960年通過了《防止貪污法》,隨后又陸續出臺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公務員懲戒規則》等。國會立法規定,任何人,不論其身份、地位和官職多高,一旦觸犯法律,一樣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
(四)制度監督細致入微,不留縫隙死角
“牛欄關不住貓”,如果反腐敗的制度設計過粗過泛,缺乏操作性,則很容易為腐敗分子提供可乘之機。因此,國外一些政黨將權力監督的制度設計得十分嚴密、詳細、具體、全面,不留真空、縫隙和死角,避免投機性腐敗行為的發生。尤其是公職人員的日常行為規范,如接受禮品、禮金、吃請等,規定得細致人微、沒有彈性,易于執行,便于監督。
根據芬蘭的法律規定,公務員不得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吃請,否則視同受賄;接受金錢、珠寶、家用電器、特殊(低利息)貸款、免費旅行等都被視為受賄,甚至接受榮譽頭銜和有關部門的推薦也可能被視為受賄。芬蘭規定公務員接受小禮品的價值一般不得超過20歐元,超出一律上繳或者自己花錢買下。而一旦被認定受賄,不僅立即免職,同時將視情節輕重,處以從一般性罰款到四年監禁的處罰,并且終生不得擔任公職。與芬蘭的做法相近,德國的《聯邦政府官員法》要求公務員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強調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家屬都不得接受來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饋贈。對于公務員收受禮品以15歐元為界限,政府公職人員必須將價值15歐元以上的禮品上報。
美國對于公職人員接受禮品、禮金、吃請、饋贈等也有嚴格約束。1993年生效的《行政部門雇員道德準則》規定,政府雇員不得接受多于市場價格20美元的非索取饋贈,一年內從一種渠道所接受的饋贈不得超過50美元;禁止向上級贈送禮品或向比自己工資低的雇員索要禮物,每次接受或贈予的東西總價值不超過十美元。準則對“禮物”的定義很廣泛,包括一切有市場價值的有形或無形的商品,比如各種禮物、宴請、商業活動、出國旅行等,以防范以權謀私。原山東省臨沂市市委書記李群在《我在美國當市長助理》一書中曾說:在我的“市長助理”任期結束時,市長對我說:“按照中國的禮儀,我要請你吃頓飯。可按規定,在外公款請客超過九美元視為行賄,還是到我家里吃飯吧。”
新加坡《公務員指導手冊》對各級官員不同的職務行為,從穿著、言行、獎懲、津貼、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官員不得接受下級的賄賂,不得向下屬借錢;官員兼職、買股票、投資原則上不允許;官員不準去紅燈區、賭場;不得參與不必要的應酬、宴請,以防止玷污政府形象。因公務接受的禮品必須如實報告,禮品價值超過50新元(約合人民幣200元)必須交公;如果受禮人想要保存禮品,則由專人估價后,照價收買,否則將視同貪賄而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