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浦贫扰涮?,形成權力監督體系
在與腐敗的斗爭中,一些國家在強化制度設計和制度執行的同時.也十分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設,如政務公開、監督機構獨立、金融實名制、信用保障、反腐敗國際合作等,形成監督制度的整體設計,鏟除權力腐敗的滋生土壤和生成空間。
政務公開是制度反腐發揮實效的支撐:研究表明,腐敗的形成與壟斷、暗箱操作成正比,與公眾參與成反比,即腐敗=壟斷+(暗箱操作-公眾參與)。因此,政務公開是防范權力尋租的基礎制度。1982年新西蘭《政府信息法》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政府所有事情都必須公開,尤其是政府決策要徹底公開透明。政府在制定、修訂法律,出臺某項政策或決定某項工程前,必須將有關草案、背景和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新西蘭的議會也公開透明,它的所有正式會議都對公眾開放,議員發言通過廣播、電視等同步向全國播出。
保持監督機構的獨立性,是確保制度執行的重要條件。北歐國家設立相對獨立的監察專員制度,作為確保反腐監督有效性的重要保障。瑞典和挪威的監察專員由議會任命,其任務是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中的公職人員。任何公民發現公職人員有不法或瀆職行為,都可以向監察專員舉報。芬蘭的政府司法總監和議會督察員是國家和政府機構中的最高檢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學家擔任,其主要工作是依據憲法監督總統、內閣成員以及政府其他官員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職責。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由總理垂直領導,擁有廣泛權力,包括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查封扣押、檢查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如果貪污調查局在查處案件中,涉及內閣的總理或任何部長,需要回避總理,或者有來自總理對調查局的干擾,貪污調查局局長可以直接向總統報告,請求總統授權。
實行金融和稅號制度,是防范權力尋租的重要保證。1988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建立了資金流動制度,規定凡是一萬澳元以上的資金流動,金融機構要向國家管理機構報告。如果公職人員有大額度資金流動,無正當理由將被嚴重懷疑并受到追究。1991年,澳大利亞又建立了稅號制度,規定每個人只能有一個稅號,凡是在銀行開戶的人,不管開多少個賬戶,都要報自己的稅號,以便將各個賬戶上的金額加以匯總。這既便于防止偷漏稅款,又便于查核個人收人。公職人員大額資金收人不明,將會受到懷疑。在支付方式上,采用電子轉賬,不用現金結算,且所有的支付過程都記錄在案,有據可查。在澳大利亞,政府監管機構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房產交易所、汽車交易所、珠寶交易所等都進行了聯網。每當有可疑的交易行為(一般3000元以上)發生,這些實體有責任和義務向反腐敗機構報告,否則將被吊銷執照,并會被以違反《金融交易報告法》起訴到法庭。
此外,西方國家還高度重視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比如,美國奉行獨立的新聞自由政策,媒體力量的崛起對腐敗形成了有力的、經常性的外部監督。一些國家還注重形成腐敗可恥的反腐文化氛圍。例如,新加坡前國家發展局局長鄭章遠寧可了結生命,也不愿意面對恥辱, 遭到社會的唾棄。
三、啟示與借鑒
由于國家的性質和黨的性質不同,我們不可能編出一個同西方一模一樣的“制度籠子”。我們要編織的“制度籠子”有兩個前提:一是對黨和國家的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要堅持黨的領導,必須改善黨的領導;而要改善黨的領導,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形成有效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二是對黨和國家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并要形成制度,但決不能照搬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我們要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中國的國情來決定改革的內容和步驟,來進行權力監督與制約制度的設計。
因此,我們要打造的“制度籠子”,是在黨的領導下,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和發揚黨的三大優良作風,以提高“四自能力”為關鍵、規范用權行為為重點、擴大黨內民主為保證、健全制度為根本,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堅持齊抓共管,不斷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個制度籠子應具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客觀性。不能脫離和超越其產生的前提和條件,應當符合我國的國情、社情、民情。二是代表性。必須體現多數人的整體意志和利益,應廣泛聽取各方聲音,吸納各種力量,集合各方才智,共同打造腐敗的“終結籠子”。三是嚴密性。我們黨一直致力于探索加強制度建設和教育防范工作。但是現有的一些法規制度,有的相對滯后或過于籠統,有的雖然建立了一些相應的制度,但落實的力度不夠。當務之急是要編織更為堅實、合體的“制度籠子”,徹底解決“牛欄關不住貓”的問題。四是可操作性。不僅在實體內容上切實可行,在程序上也要簡易方便。五是剛性。凡是觸犯“制度的籠子”都要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