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公積金繳費差異懸殊。這不僅表現在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與繳費額度上的差異懸殊,而且表現在地區之間與行業之間的繳費差異懸殊,畸高與畸低兩個極端較為普遍⑥。例如,國家審計署2006年上半年以來對全國公積金專項審計結果顯示:在分析1986萬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后發現,其中10%繳存額高的職工月均繳存1572元,10%繳存額低的職工月均繳存54元,兩者相差28倍⑦。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間“肥瘦不均”,繳存比例差距最高達100倍,導致收入越高者受益越大,收入越低者受益越小,本為中低收入階層“雪中送炭”的公積金,結果成了給高收入人群的“錦上添花”⑧。
公積金繳存額度之間差異懸殊,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因此而進一步擴大,公平性無從談起。公平性的缺失不但會降低社會成員參加公積金的積極性,進而增加偷、逃、騙公積金等負面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同時也制約了整個公積金制度實施的效果⑨。繳存基數不統一,繳存標準不統一,公積金繳存怎一個“亂”字了得。公積金繳存規定的靈活處置,給政府、企業以各取所需的自由選擇權,并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惡果。公積金繳存標準形式上的“有”某種意義上已等同于“無”,公積金征繳政策的碎片化傾向在所難免,公積金因人而異,差別巨大。
再次,機會不均。公積金采用強行繳存的方式,但使用卻有條件。公積金貸款時主要考量其償還能力與信用情況。真正需要解決和改善住房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既享受不到福利住房的待遇,也較少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而高收入人群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甚至用于投資收益。中國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較大,公積金存款人和貸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世界銀行的調查數據顯示,2005年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員,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員僅得到3.7%的貸款。這意味著,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儲蓄,補貼高收入者獲得低息購房、甚至購房投資貸款,這種福利累退的制度持續性受到挑戰⑩。
第四,劫貧濟富。大部分公積金存款者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中,甚至一輩子都不會向公積金提出貸款要求,還有部分職工可能受公積金貸款條件限制而永遠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被迫以遠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儲蓄,這些儲戶“低存”損失的資金收益(11),就會通過“低貸”轉變為那些使用了超過自己存款額十倍、甚至是數十倍的貸款者的額外收益。“強制性儲蓄、低存低貸、存貸不匹配”的公積金信貸政策,就有了劫貧濟富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和擴大了收入差距(12)。
(四)財富轉移
低收入群體不僅用自己的低息公積金“儲蓄”補貼了高收入群體的住房福利,完成了公積金繳存者之間的財富轉移,而且還有大量的公積金積存在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的賬戶,甚至多被政府挪用,成為銀行與政府低成本籌集資金的又一條重要渠道,從而使得公積金繳存者的收益損失轉變成為政府與銀行的收益。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與政府實際上是公積金制度的收益者,因而鼓吹公積金制度的優點與極力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也就在情理之中。
(五)避稅工具
國家為鼓勵單位與職工繳存公積金,提高公積金繳存者的積極性,對所繳存的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一些壟斷行業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將部分應繳稅福利打入公積金賬戶。公積金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某些領域和行業高收入群體合法避稅的工具(13)。
(六)負擔沉重
一般要求職工與單位按照1∶1的比例繳存公積金。按照現行的規定,單位與職工繳存合計不低于10%,原則上不高于24%。雖然,單從公積金繳存比例角度考察可能不是很高,但如果考慮到同時要繳存的“五險”,“五險一金”一般超過工資額的50%。如此高的繳費比例,世所未有。不僅壓得一般在職職工、特別是低收入者喘不過氣來,而且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甚至因此而成為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所謂的“民生工程”,如果不考慮企業與職工的現實承受能力,極可能演變成為“毀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