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住權保障究竟是誰的責任?
在現代社會,居住權保障的主體應該是國家、家庭和個人。當家庭與個人無力解決自身的居住問題時,政府有責任給予必要的幫助與支持。形象地說,在住房權保障方面,政府的責任是“兜底”,保障公民的居住權是政府的當然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市場不負有保障公民居住權的基本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中國有五級政府,各級政府在保障公民“居者有其屋”中的責任如何定位?責任邊界又如何劃分?2011年3月5日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負直接責任?!薄翱傌煛迸c“直接責任”又如何理解?責任又如何進一步分解與落實?中央政府在其中究竟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所有諸如此類的問題,至今沒有人能給予明確的回答。
中國改革開放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缺少明確的基本價值理念,在“摸著石頭過河”、“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等思想指導下,出現了政府責任的推卸及隨之而來的嚴重社會問題的出現,可謂問題與成就并行。在住房領域突出地表現為將公民的居住權完全推向市場,而忽視了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權方面的兜底責任。公積金制度就是在配合國家對城鎮住房市場化改革背景下推出的。從公積金制度設計來看,除了對公積金免稅以外,國家似乎沒有承擔更多的責任。鑒于住房市場化改革后出現的嚴重問題,政府近年才不得已加大了對城鎮保障房建設的力度。
由于政府不愿承擔公民住房保障的責任,通常做法就是通過公權力將政府對公民居住權的責任轉嫁給市場與個人,希望通過強制單位與職工繳存公積金的方式來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這才有了中國的公積金制度。由于中央政府不愿意承擔公民的居住權責任,因而國務院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而是把如此重要的民生事項交給地方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庇纱穗[約可見,保障公民居住權的責任被落實到省市兩級政府、特別是市級政府身上。公積金管理與使用中出現的碎片化傾向,與中央政府的不作為與責任推卸緊密相連。
(四)強制要求單位與職工繳存公積金是否合理?
部分公民很難通過努力解決自身的居住問題,因而政府的住房保障對這部分人基本居住需要的解決尤為重要。而公積金是作為中國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出現的?!熬诱哂衅湮荨笔枪e金制度設置時的初衷與理想目標?,F在的問題是:
一是有房者已經解決了“居者有其居”的問題,短期內也沒有購房的打算,為什么還要被強制要求繳存公積金?有房者是否有責任與義務為無房者提供支持,幫助無房者解決“居者有其屋”問題?這種責任究竟是道義上的還是法律上的?
二是沒有購房能力的人都是社會中下階層人士,部分人生活可能還較困難,是否也應該被強制要求繳存公積金?是否因為被強制要求繳存公積金,為了未來可能永遠不可能實現的“有房夢”而省吃儉用,節衣縮食地去存錢,以至于嚴重影響到當下的生活?是否應該存錢幫助別人去圓住房夢?人們究竟應該活在當下,還是活在未來所描繪的“美好藍圖”里?
三是短期內根本就沒有購房意愿的人是否也應該被強制要求繳存公積金?受戶籍制度等限制而很難在城市、特別是大城市落戶、也很難買得起城市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有無必要也被強制要求繳存公積金?公積金繳存的無條件與使用的嚴格限制,部分人可能一輩子也不可能用公積金購房,這相當于讓這些人成為純粹的凈儲戶與在“低存低貸”政策下的利益受損者,并成就公積金貸款購房者的“福利”與政府低成本籌集資金。如此看來,強制要求外來務工人員繳存公積金,究竟是對其的權益保護,還是在權益保護幌子下的掠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