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為歷代律法重典:但監督與被監督最終沆瀣一氣
王朝如果任腐敗泛濫,不反腐敗或無力反腐敗,甚至與腐敗同流合污,形成廣泛的腐敗社會風氣,這樣的王朝其滅亡也就指日可待了。“中國歷史上的反貪腐措施與制度建設同樣源遠流長,其成敗更可以作為今天的借鑒。”卜憲群說。
我國歷史上的官吏選拔自戰國后大致經歷了薦舉功勞制、察舉制、科舉制等方式,官吏選用也包括在任官吏向更高一級升遷的考課性選拔,選拔出來還需要管理。從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國歷史積累了豐富經驗。
李傳印向記者介紹,《韓非子·顯學》中記載:“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于卒伍。”重視從有實踐經驗的基層選拔高級官吏。秦代丞相李斯出身鄉小吏,大將白起、王翦都是從戰爭中提拔起來的。秦代的客卿制從功勞原則出發,選拔了許多優秀人才。依靠功勞而非血緣獲取官爵,本身具有積極的廉政意義。
歷代選官都有具體科目,根據國家的不同需要制定被選舉者的素質、年齡、身份等規定,監察部門要介入選舉過程,對選舉者和被選舉者實施監督。如果選舉不實,選官要承擔法律責任,而選舉得人則予以獎勵。秦統一前的法律就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漢代針對選舉不實、舉非其人的處罰規定更為細密。科舉制推行后,對選舉不實的防范主要體現在對考試過程的嚴密管理和吏部銓選過程中營私舞弊的處理。用人不公是最大的腐敗,影響甚為廣泛,對選舉不實的連帶性懲處也就成為歷代法律所關注的重點之一。
監察制度與我國統一國家政權形成相伴隨。秦漢初期最高行政長官之一的御史大夫為副丞相,有牽制丞相、監察百官的職責。他的屬官御史中丞、侍御史為直接監察官。丞相府中的丞相史也有監察職能。地方行政機構中有與行政官并列的監察官。但直到漢武帝前,監察尚未從行政中分離出來。大致自漢武帝開始,朝廷設立司隸校尉監察中央機構,設御史中丞統領刺史,分十三個部監察郡,郡設督郵監察縣,縣設廷掾監察鄉,形成了立體監察機制。
課題負責人李憑、樓勁介紹,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臺是唯一的國家監察機構。曹魏時期出現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監察法規《六條察吏》,西晉出現了《五條律察郡》和《察長吏八條》,北朝出現了《詔制九條》等專門的監察法規。這一時期的監察特點是既糾違法,又兼舉薦人才;既察為政政績,又察官吏品行道德,獎懲并重。
“忽必烈說:中書是我的左手,樞密是我的右手,御史臺是醫治這兩只手的。”課題負責人關樹東考察了元代中央設中書、樞密并列的御史臺實施監察的情形。以《元典章》和《大元通制》為代表的元律,對官吏貪贓枉法、行為不端、沽名釣譽等,有具體的立法規定。明清兩代以都察院和六科為中央監察機構,統稱“科道”,地方上以省為道派出監察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然而,由于歷史與政制的局限性,政治權力干預監察權力的狀態始終沒有停止過。一旦帝王及其他各級行政官員出現權力腐敗,那么監察體制往往會喪失其功能與意義。清代學者趙翼對明朝中后期監察制下的權力腐敗與王朝滅亡的內在關系進行了揭示,他說:“嘉、隆以后,吏部考察之法徒為具文,而人皆不自顧惜,撫按之權太重,舉劾惟賄是視,而人皆貪墨以奉上司,于是吏治日偷,民生日蹙,而國亦遂以亡矣。”
“謗言”制度、養廉制度,以及予貪腐以重典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過嘗試與施行,也曾取得過不凡的成績。“但是,維護至高皇權與官員集體利益的政治制度本身決定了這些法制措施最終都以衰微收局。”卜憲群說。
“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這一課題,以豐富的文獻資料客觀呈現了歷朝歷代腐敗與反腐敗跌宕起伏的歷史,保持著歷史學家固有的冷峻、扎實與嚴謹。《開卷有疑》作者楊奎松曾說:歷史學家應該盡量不帶主觀色彩地敘述歷史,更不能以自己的價值判斷和道德標準來評價歷史;“不要充當裁判一切的上帝”,學會在歷史研究中“在道德評判問題上盡可能保持沉默”。這一課題的完成,正是代表著歷史學家科學考證并重現歷史的至高功夫與責任。
中國古代的腐敗與反腐敗,與今天的腐敗與反腐敗一脈相承。腐敗與反腐敗,歷史上決定了中國的命運,在今天,也將很大程度上決定中國未來的前途與命運。(龍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