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力度整改群眾最不滿意的三項政府工作。第一,加強黨內作風建設,加大懲治腐敗力度,并建成長效機制。堅決推進一定級別的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制定財產申報法律,并建立接受和審查申報書的機構,定期審查和公布財產申報書。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非法收入的轉移,財產申報不僅僅包括領導干部個體的財產情況,還應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財產情況。此外,應該嚴格公務員的考核制度,對各級行政辦事人員應定期篩查,不合格者,必須淘汰。在鐵的制度下,違背人民意愿的不良風氣必然會消減。第二,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必須落到實處。為了做到“居者有其屋”,中央政府一直著力推進相關保障房建設,地方政府在此政策的落實上卻有待改進,尤其相關辦事人員的官僚作風以及“偷梁換柱”行為的發生,使得社會民眾在住房問題上對黨政人員存在不滿。建議加快政策承諾的保障房和棚戶區改造的建設,并真正讓符合條件的百姓受惠。第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的工作透明度。作為人民的公仆,合理范圍的政務公開本是必須的。但過去囿于科技手段、官僚作風等限制,民眾對黨政人員的職責和權力范圍不清晰,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官民互斥局面。只有政務公開,民眾才能清楚地了解黨政人員的職責,并理性地提出合理訴求。建議通過網絡平臺、新老媒體,加強對有行政審批和執法權力部門辦事程序的宣傳,并建立來自內部和來自民眾的雙重監督機制,以保證政務的公開透明。
簡短結論
研究表明,對作為制度代理人的黨政人員,社會民眾中存在相當比例的不信任,但這些不信任黨政人員的人群,并沒有完全對政府本身予以負面評價。這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社會民眾心里是把制度代理人與政府分開看待的。政府及制度代理人的關系,猶如兩個疊加在一起的同心圓,政府在里圈,制度代理人在外圈。當某些制度代理人做錯了事情而沒有得到有效糾正時,百姓對制度代理人的不信任則會逐漸滲入到內圓。
因此,要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提高人民群眾對社會各項制度,尤其是對黨政人員為主的各項制度代理人的信任。有了相應程度的制度信任,人民群眾在遇到困難和問題時才會主動尋求制度幫助、依靠法律手段、以和平文明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但這種制度信任的提升,不僅僅在于政府能夠給民眾相應的制度承諾,更在于民眾能夠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相關制度代理人能夠有力、堅定地履行這個承諾,只有這樣,我們這個社會的發展才能繼續健康、穩定、充滿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