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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

2014-08-27 09:59 來源:《求是》  我有話說
2014-08-27 09:59:47來源:《求是》作者:責任編輯:王錦寶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將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列為今年的改革試點。這四項改革試點均屬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對于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意義重大,因此需要優先推進;這四項改革試點是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體現了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因此需要同步推進。

  其一,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高素質的司法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國80%的案件在基層,80%的司法人員也在基層,基層司法機關人多職數少,基層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不利于提升專業素質,也不利于保證辦案質量。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旨在提高司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突出法官、檢察官的辦案主體資格,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專業職務(或技術職稱)序列,有利于解決法院、檢察院內部一些人擁有法官、檢察官頭銜卻不辦案,內部行政管理部門越來越膨脹,優秀法官、檢察官脫離辦案一線,進行“逆向選擇”等問題。

  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根據該地區的案件數量,確定法官、檢察官人數,每名法官、檢察官根據平均辦案數量審理案件,這既能體現法院、檢察院中法官、檢察官的主體地位,打破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行政人員“不同工卻同酬”的機制,也能讓法官、檢察官更科學合理地辦案,避免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為了改變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素質參差不齊的局面,法官、檢察官要通過專門的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既可為優秀的基層法官、檢察官提供晉升通道,又可保證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具有較豐富的司法經驗和較強的司法能力,形成優秀人才有序流動的良性機制。

  其二,完善司法責任制。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公正高效廉潔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問題。例如,判審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工作內部層層審批,權責不明,錯案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報批,影響審級獨立。司法行政化為行政權干涉司法提供了可能,影響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威脅到審級監督體系,進而對司法公正造成損害。因此,中央將強化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切入點,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為了防止司法人員濫用權力,需要健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運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生效裁判文書上網,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優化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在司法活動中的監督制約作用。

  其三,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從職業特點看,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裁判權,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并從事一段時間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從職業風險看,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矛盾的對抗性、敏感性增強,司法人員特別是人民警察的職業風險增大。現有的司法人員保障制度沒有體現其職業特點和職業風險,不利于推動司法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提高司法人員入職門檻、強化司法人員辦案責任的同時,要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職提供必要的職業保障。

  對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懲戒、免職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特殊規定。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下一步還將考慮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這是由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法官、檢察官的薪俸高于普通公務員,這體現了法官、檢察官職務的社會尊嚴、職業特點和風險性,也是法官、檢察官在國家公務員中享有較高社會地位的象征。

  其四,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行使司法權的法院、檢察院與立法、行政機構分開,自成體系,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組織保證。法院、檢察院的組織機構獨立要求其經費和工作條件由國家保障。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不利于排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是中央事權。考慮到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完全由中央統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難。以法院為例,我國共有3500多個法院、近20萬法官,如果所有法院的人財物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因此,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是相對務實之舉。該舉措將使法院、檢察院更有能力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有效提升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保障公正司法。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并非法院、檢察院內部的“垂直管理”。根據《改革框架意見》,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于現有水平,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這表明,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旨在加強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而非相反。

[責任編輯:王錦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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