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東師范大學商學院旅游系主任、副教授 楊勇
核心觀點
我國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的關鍵不僅依賴于我國公共政策設定的機制和實施方式,而且需要注重發揮企業和員工個體的帶薪休假設計和需求理性,為我國帶薪休假制度的實施打造一個完善的公共治理機制和有保障的內生運轉體系
日前,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部署旅游業改革發展工作。《意見》提出,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相比2009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中“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較為簡單表述而言,這次國務院的《意見》在這一點上進行了更為具體和明確的執行要求和制度設定。“帶薪休假”搭上“旅游改革”便車,人們看到了真正破解“有假難休”老問題的曙光。
為何成了“睡在紙上的福利”
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帶薪休假制度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雖歷經30年發展變遷,依然在實際操作中面臨“實施難、執行差、不愿休”的尷尬局面。除少數國有企業和經營規范的“三資”企業外,多數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并沒有實施帶薪休假制度,一些單位根本沒有把年休假作為制度性的規范加以安排,且大量勞動者不愿休假,帶薪休假長期成為“睡在紙上的福利”,這不僅有悖于促進旅游業健康、繁榮發展的初衷,也不利于平等、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的建設。
那么,帶薪休假制度在實施中的障礙是什么呢?首先,從勞動者一方看,出于工作和就業的壓力,當“休假權”與“生存權”發生矛盾時,勞動者表現出明顯的“弱者”心態,使帶薪休假制度難以順利實施,也使其更多地使用國家法定的“黃金周”等假期進行休假和旅游。其次,現有薪酬模式基本以“工資+獎金”為主,獎金是員工的主要收入部分,員工帶薪休假期間雖能享受到“薪”,但卻損失了“獎金”,對個人而言就損失很大,以致很多員工“舍不得休”,帶薪休假長期被虛置。再次,監管和懲罰機制尚不完善,帶薪休假制度雖然已經以法律形式確立,但仍缺乏實施細則,尤其在對企業的監管以及對拒不執行企業的懲罰方面缺乏具體規定。
《意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法律法規的缺陷,對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操作性制度和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權利與責任需要進一步具體化,這也使帶薪休假制度的真正落地必然有一段路要走。《意見》規定的“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年薪休假”,本質上還是過于籠統和模糊,并未從根本上掃除帶薪休假的制度障礙,需要人保部、總工會等部門配套政策的制訂和實施。此外,根據《意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中小學可按有關規定安排放春秋假,這是比較適宜旅游的季節,但是,事實上,中小學放“春秋假”易,職工享受帶薪休假卻難。如果想以此推動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不僅帶有無奈的被動性,而且可能會在照顧孩子方面帶來額外的負擔,其效果如何還有待商榷。
制度“落地”有賴系統機制
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現實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涉及誰發動制度變遷、為什么要進行制度變遷、如何進行制度變遷、制度變遷的效果如何等問題。因此,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意見》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出臺,帶有明顯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特征,而要讓“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地”,還需要自下而上的制度設計的配合和呼應,形成內生性的系統機制。
首先,根據《意見》的要求,盡快完善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減少執行過程中隨意性。瑞典休假法規定,人們休假期間的工資要比平常高出0.8%。在德國,則有法律明文規定,假期不允許被某種形式的經濟補償所代替,員工即使放棄休假,也不能再得到加班工資等。
其次,要正確認識帶薪休假制度的功能,適當獎假,增強休假激勵機制功能。允許積假、拼假,允許享有法定假期的在職人員在不影響單位工作和個人健康的前提下,把假期積累到自己需要的時段里集中休假,或通過連續的工作“東拼西湊”成較長的假期。歐盟規定所有成員國每年的帶薪休假不少于4周,包括全職和非全職員工。作為歐盟成員國,比利時除了4周的帶薪休假之外,還有10個法定節假日。按規定這些假期都只休當天,但是,比利時人也有“拼假”的習慣,如果某個節假日在周二或者周四,那么該節假日與周末之間的那個周一或者周五就可以“拼假”不用上班了,這樣連續休4天的長周末也不鮮見。
再次,規范薪酬體系,解決好休假中是否可帶“全額薪酬”的問題。澳大利亞實行的是“帶薪假期”制度,除了公共假日外,澳大利亞公民每年至少有20天的帶薪休假,還獲得相當于平時工資17.5%的獎勵工資。
參考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可以發現,發達國家在推進帶薪休假制度過程中值得借鑒的重要經驗之一就是,主要通過利用市場機制和消費者理性來實施公共政策,而不是過分依賴政府的行政權威。我國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的關鍵不僅依賴于我國公共政策設定的機制和實施方式,而且需要注重發揮企業和員工個體的帶薪休假設計和需求理性,為我國帶薪休假制度的實施打造一個完善的公共治理機制和有保障的內生運轉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