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需要的外部環境
李曙光:混合所有制,現在更多是政治層面的問題,更多是黨的主張。當然我們有一些法律依據,比如公司法、合同法,但是法律問題跟政治還是有沖突的。第一個沖突是混合的方式,因為一旦進入到混合的具體操作當中,馬上涉及法律政策依據。江蘇國企改革也提出資產證券化,讓國有企業上市、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突破問題,這個過程中在資產的重組、并購和協議交易過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
目前,在不同的領域、在資本市場和非上市資本市場的政策和法律還是比較零亂的。股權比例限制的問題,民營企業很多地方涉及的比例最多不可以超過多少,包括競爭類的企業。還有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在具體的設計當中遇到討價還價,國企一直到現在還是董事長專制,這個職位的歸屬很重要,還有經營和財務控制權。關鍵要加強一些法律的修改以滿足混合所有制的需要。
這次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心是司法改革,現在中央政法委在引導司法改革,是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這個改革對于無論混合所有制還是對未來的市場都會帶來非常正面的外部環境,所以司法改革對下一個經濟改革也會起到非常大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張暉明: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沒有與市場經濟配套的文化,市場經濟很難真正建立起來。討論“混合所有制”不能只是在經濟理論意義上加以討論,實際上,伴隨混合所有制形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被普遍采用,必然關聯存在著資本主體(所有者)思維方式和價值理念的變化。
如前所述,混合所有制發軔于這樣的歷史時刻,即生產力發展超出個人資本能力,資本需要聯合使用運營,才能更好地適應生產力進步的要求。這就有了單個資本主體對個人能力局限性的認同理解,于是就有了在實踐中的開放聯合,實際上就是作為資本所有者不再是簡單地以自身個體的逐利判斷行事,而是選擇合作,表明資本主體具有“開放的胸襟”;其次,這種聯合出資行為,彼此之間必然需要有相互尊重,共同遵守一定的議事規則。因此,單個資本主體彼此之間的相互尊重即產權權利平等。這就是所謂“產權關系的平等性”,“同股同權同利”,基于股權平等基礎上的“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規則,即所謂“產業民主主義”。再次,這種單個資本之間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這是全社會的一種法治精神。
以上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經濟運行發展,以產權關系的“開放性”、產權權力關系和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產權關系維系方式的“法制性”為底蘊。
聯系檢討我們的現實經濟生活情況,在我們的既有觀念、傳統理論和日常管理行為中,先驗地存在著對于“公有制”、“私有制”性質認識上的情感色彩,總是偏好于“公有”,總是認為“私有制”是落后的,首先要加以否定和消滅的經濟形式。甚至在政策設計和上存在對“私有制”的“歧視”。既有的傳統累積形成了“國有經濟”、公有制資本似乎天然地高一個等級、具有特權,造成公司之間的“不平等”,欠缺公平的法治環境和行為方式。
由此我們可以引申提出,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需要在綜合配套改革上下功夫,絕不能只是“為混合而混合”。換句話說,就是需要配套創造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類條件。比如,經濟運行的資源配置方式、思維取向上是“計劃”還是“市場”;是“實物型資源配置”工作內容方式還是貨幣價值資源配置工作內容方式;追求簡單的數量控制還是注重實際的功能控制,等等。
進一步說,公有制與私有制共同發展的市場經濟的人文環境,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和建設。包括,基本人權保障、財產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等等。
因此,我們需要重新認識和定義“所有制”。馬克思定義的所有制是馬克思時代的,今天的所有制要重新定義,當全社會居民自身都擁有一定的儲蓄能力,基于市場發育的金融產品多樣化,居民具有投資理財能力,通過混合所有動員個人資本,有可能出現新型聯合資本所有制——公有制,這將會對馬克思主義所有制理論有新的發展。促成資本民主機制的發育,現代民主制度成為公有制相對高效率運行的重要條件。
高富平(華東政法大學財產法研究院院長):從法學的角度,市場經濟是去身份去屬性,而國企、民企,都是身份標準,而在市場經濟里面不管誰出資,到了市場的領域都是一樣的,都是可交易的財產。混合所有制的目標應該是拒絕,而不是再去貼標簽,越貼越混亂。混合所有制本身的提法還是有問題,還是在說來源于國有,來源于民企、外資的。但是這個提法本身是消滅這個東西,通過混合所有制逐漸淡化而不是繼續保留。因為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主體立法就是去身份,投資人有身份,但到了企業這個主體是沒有身份的,都是平等的。如果一個行業可以準入,那么是以企業身份準入,現在實行的不分身份進入市場,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東西。一定要樹立市場主體沒有身份,但投資人是有身份的,投資人是國家就是國家的,個人就是個人的,這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標,去身份、去標簽、去屬性,還原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