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大力發展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服務類集中采購目錄
1.完善現有集中采購目錄的服務品目
現行的中央和各地集中采購目錄中所含品目主要是維持機關自身運行的服務內容,包括會議服務、物業服務、印刷服務、汽車維修、保險等,不含公共服務,且關于機關自身運行和職能履行的服務內容很不完善。如公車租賃、云計算服務、會計審計、餐飲服務等需求普遍、標準統一、采購頻繁的通用服務具備納入集采目錄的基礎。同時,現行的中央單位部門集中采購目錄99%的品目是貨物,僅有海關的緝私船艇維修、稅務總局的發票稅票印制、人民銀行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質檢總局的軟件運維服務四個服務類品目,這與各部門服務類采購實際相去甚遠。以民政部為例,每年大量財政資金撥付用于救災救援、養老、康復、助殘、培訓等公共服務上,上述部分內容實際可以歸入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
2.建立不同層級的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
將公共服務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所在,是各級政府轉變職能的強制推動力。建立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應將服務購買活動聚焦于公共服務職能履行,將服務購買范圍明晰為具體預算科目框架,確保公共財政資金切實用于公眾受益項目,防止公共性流失與外部性問題產生。但分稅制體制下,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的制定從中央到地方無法做到整齊劃一,在建立不同層級的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時應理順以下關系:
一是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首先,中央應盡快出臺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辦法等政策性的文件,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預算、資金管理、采購方式、操作規程以及績效評價等基本內容。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實施購買服務,但如何開展還面臨許多現實問題,迫切需要中央制定和發布可操作的指導性政策。其次,地方目錄應在基本公共服務基礎上依據地方特點有所側重和細化。中央層面公共服務的集中采購不會像地方層面那樣具體和細微,因而目錄的制定可聚焦于社會公眾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務,確保購買的服務是為絕大多數老百姓利益服務,而不只是針對單一個體孤立設置。但具體到不同省市,則可以在公共服務集中采購目錄設定的基礎上有所側重,如為一定區域內數量較多的留守兒童、失能老人等特殊群體設置醫療、教育等服務內容。再次,中央和地方公共服務購買目錄的確定應遵循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按照權責利一致原則,中央和地方分工協作、各有側重履行服務職能,避免出現中央規定公共服務支出水平,強制增加地方支出項目,卻無足夠配套資金的“上級買單,下級出錢”現象。目錄制定應給地方統籌服務購買留足空間和余地,處理好這一關系還需依托于財稅體制改革的整體推進。
二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的關系。應將各部門通用性服務歸入交集采機構執行的集中采購目錄中,將各部門專業性服務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其他零散特殊的服務可以由各單位分散采購。
三是公共服務與依法行政的關系。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服務性、事務性、技術性、專業性以及柔性管理工作可納入公共服務采購目錄,而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管理職能必須由行政機關自身履行,未經法律授權、不得將管理事項列入采購目錄。避免出現“分內工作向外包”、“責任轉嫁社會”的懶政現象。
3.建立采購目錄的需求調查、論證和動態調整機制
“以人為本”是政府購買服務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若僅把工作重點聚焦于購買過程,未有效地對社會公眾需求進行調查和分析,容易出現購買的服務與社會公眾需求的脫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不能“閉門造車”,應科學決策優先購買次序,并隨市場變化動態調整。
第一,建立需求調查和論證機制
首先,可將公眾服務需求調查與評估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固定流程,作為購買服務的先決環節,提前收集最普遍、最重要、最迫切、最敏感的社會公眾需求信息并予以輕重緩急評定。其次,可結合行風評議等現有公共管理績效評估,重點針對群眾不滿意、問題突出、打分不高、人手不足的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再次,在基本信息缺乏或失真情形下,可綜合采用多種方式,例如設計問卷調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或科研院所調查,或將公眾需求作為專項課題予以系統梳理和階梯處理。最后,調查獲得的備選項目必須經過專家和群眾的充分論證,確保“雪中送碳”而非“錦上添花”。北京市購買公共服務的第一步就是服務提供者通過“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進行項目申報,然后由社會組織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審核和論證。論證確定后,通過北京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群眾評議和監督。經過上述環節后,再確定購買哪些項目。
第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服務采購目錄的制定并非一成不變。市場經濟轉型期,靜態化的服務難以滿足多元化、個性化、發展性的服務需求。動態調整的原則:一是適應群眾不斷變化的需求,依群眾所需適時增減;二是與政府不斷推動的機構改革、職能轉變相結合,以購買服務促簡政放權;三是與地方經濟發展進程匹配,依財政能力變化擴大或縮小購買范圍;四是與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服務供應主體的發展水平相適應;五是根據服務項目可操作的難易程度進行取舍或漸進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