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體系
1.完善《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
一是豐富服務購買內容和方式。前文已釋《政府采購法》隱含的服務內容并不包含公共服務。借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制定,應把公共服務納入服務采購的內容;供應商主體資格的界定應采用更具包容性的描述,把提供公共服務的大量社會組織納入進來。目前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詢價和單一來源。對于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的公共服務,以上幾種方式難以滿足潛在需求。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應超越原有模式,使政府購買服務的行為更具現實操作性:對于標準清晰明確的公共服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等競爭性采購方式;對融資平臺高的工程建設類服務可以采用PPP戰略合作方式,包括BOT(建設—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PFI(私人融資,政府特許經營)等;對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領域可以通過發放消費券、補貼券、直接投入等辦法,創新公共服務購買方式。
二是理順“兩法”邊界。通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制定理清“兩法”在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監管主體上的界限,確保政府采購涉及民生服務的工程類項目在各個采購和執行環節有法可依。
2.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制度
正在修訂的新《預算法》最早有望在今年8月的四審中通過,這將助力我國現代預算制度的建立。而現代預算制度正是以推進預算公開、建立透明的預算制度為核心,這與政府購買服務所要求的從立項、預算編制、執行到監督和績效評估的全程公開將更加契合。按照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各級財政應統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由原先的資產購置向服務購買轉移,資金預算經同級人大批準后與公共服務細化目錄一同向社會公布,為后續的服務采購做好準備。購買服務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實行國庫統一支付,采購計劃與預算編制、支付進度與績效評估嚴密結合,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有效地實施。
(三)培育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
我國的公共服務供給與國外的重要差異就是社會組織角色的缺失,對于龐大的人口數量和公共服務缺口,社會力量急需發展壯大。
1.放寬非營利組織準入
近年來,針對社會組織登記難的問題,深圳、廣東、成都、北京等地已相繼出臺文件,取消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批。直接登記備案是必然趨勢,這一改革做法可以進一步推廣。參照公司登記的方法,對非營利組織實行分類登記管理。同時推進社會組織與政府脫鉤,加強社會組織誠信和自律建設,規范從業行為,承擔社會責任。合理明確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分擔上的責任邊界,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2. 同步推進服務購買和事業單位改革
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入實質階段。借助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實現部分承載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與原政府隸屬部門的監管權、所有權分離,同時削減已向社會組織或企業轉移職能的事業單位編制和人員編制,為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政府購買服務體制奠定競爭的基礎。
3.引導社會資金流入公共服務領域
公共服務領域的市場價格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造成了私營部門不愿涉足。但在當前政府部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職能還未實現、社會組織發育緩慢的情況下,必須設立激勵機制引導私營部門的資金和人員向這一領域流動。通過公私合作利益共享、補貼制度、稅收減免等措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今年4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鐵路、港口等80個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下一步還將推動公用事業等領域向社會資本開放,這將有力引導社會資金向公共服務領域的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