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治理沉淀社會浮躁
制度是以公權力通過特定程序確立下來的,制度建設能夠使社會浮躁狀態趨于穩定,但要使社會浮躁趨于沉淀消解,還需要社會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來形成公共治理的動態格局。如前文所述,社會浮躁從發生學意義上來說,是個體心理在群體中傳染的結果。而群體傳染則是一種機制,這種機制并不意味著社會的公共生活狀態,恰恰相反,這種群體傳染造就的社會浮躁在中國卻是有公共空間而無缺公共生活的結果。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告別了全能主義政府的中國已經有了政治之外的社會公共空間,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心可以安放其中的公共生活,或者說,當前,我們的社會公共空間因公共生活的缺乏而呈現出碎片化狀態。這與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單位人”還一直處于向“社會人”過渡的過程中有關。這個過渡過程之所以漫長,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社會的組織化承載,因此也就缺乏社會與國家之間基于互信的聯系。人要成為“社會人”,就需要雙腳踏在社會中,而雙腳的落點為社區和社會組織。我國目前的社區更多地僅具有居住意義和行政執行意義而缺乏社會意義,社會組織也因雙重登記管理體制的固守而僅具有形式社會意義,缺乏社會交往意義。也正因為如此,人們在社會公共空間的交往中缺乏安全感和信任
感,仍然是一個個孤立的馬鈴薯。權力縱向聯系發達而社會橫向聯系脆弱,縱向聯系由于權力的獨占性示范效應而誘發并推動社會浮躁發酵,脆弱的社會橫向聯系就難以使社會浮躁沉淀。因此,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還需要以公共事務的治理為抓手,來加強社會的橫向聯系,并形成公共治理的差異化、多中心形態,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提供組織載體和治理基礎。
首先,公共治理承認公共事務管理的核心是人。以往的公共事務管理是以物為核心的管制型治理,政府是其中唯一的管制主體,人是被作為物來對待,被要求服從的。而在利益分化、社會結構分層的今天,人的需求的多樣性已經使公共事務的管理超越了物的管理,公共事務因為人的能動性而具有了多元復雜性。如果說我們現在的經濟是市場經濟的話,那么,我們的公共事務管理還沒有走出計劃政府的慣性狀態。放眼全球,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普及,公民政治參與的方式也已經超越了代議制政府所提供的參與途徑,盡管各國政府都在不斷拓展公共政策過程和議程設置的可參與性,但代議制政府的結構化對公共治理反應的僵化也是一個時代現象,公民倡議和社會運動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公民參與形式,用所有媒介形式去主張、保護自己的利益和權利已經開始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這就要求公共事務的管理從原有的政府權力獨占管理邏輯向公共權力共享的治理邏輯轉化,將人放在核心地位。與之相適應,就是放松對公共生活領域的規制,使人們在社區、在社會組織中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結成不同領域的不同利益共同體,探索公共事務管理中不同利益共同體的互動交融,在權力縱向聯系之外,在個體利益相交匯所形成的公共空進重構社會信任網絡,重建公共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政治無能或政府權力的削弱。毋寧說,這是政府權力行使方式的重構。風險社會中,正如貝克所指出的,“即使為了民主化的要求,政治缺乏核心的狀況不能再被顛倒過來,政治將自身在某種意義上一般化了,進而變得‘沒有中心’”②。換言之,多中心化已經日益成為現實,而多中心治理也成為必要。這種多中心治理并不是對政府的挑戰,而是在公共事務管理中形成政府與社會的合力,其形式是多樣的,但都以合作、協作為特點。而多中心治理中的人,也不是單個的人,而是由單個的人結成的各種形態的組織,因此,公共治理以人為核心,在現實中的落腳是社會中的各種組織,無論這些組織是基于利益還是興趣,無論其利益是旨在互益還是公益。惟有鼓勵人在社會中的自組織,才能夠形成縱橫交織的社會網絡,使社會浮躁和其他的社會不良情緒沉淀其中。
其次,公共治理要求明確個體、組織和國家的不同責任及其承擔方式。社會浮躁離不開既有的秩序和社會結構格局。如果說公共治理以人為核心首先需要強化社會橫向聯系以塑造社會結構的話,那么,個體、組織和國家在公共治理中對責任的分擔則是通過對政治—社會秩序的豐滿來沉淀社會浮躁。中國仍處于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迅速變化的過程中,公共治理的事務繁多、責任重大,僅靠發展難以解決心理問題,制度化和責任心才是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穩定之錨。如前文所述,在社會劇烈變化的過程中,我國在個人和國家權力之間的社會公共空間還處于建構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公共治理的多中心化恰恰要求在國家權力退卻之后公民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的在場來形成形式多樣的公共治理結構。公共空間不僅為公民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了公共生活空間和公共治理舞臺,而且要求不同的主體承擔不同的功能,而不同功能的承擔自然要求不同主體在協作、合作關系中責任的承擔。但國家權力的退卻并不意味著政府公共治理的退出,恰恰相反,這意味著政府和公民(家庭)、企業、社會組織一樣作為公共治理的平等主體,簽署治理協議,擁有不同權能,承擔不同的責任。因此,公共治理的關鍵實際上是公共事務管理的責任共擔機制。責任共擔并不意味著公民(家庭)、企業、社會組織、政府機構在其中均等承擔責任,而是根據公共事務的屬性來確定不同主體的責任份額、方式、時段、結果。如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只有政府承擔責任,則難以走出無限政府的計劃政府管制模式,也難以形成塑造權利義務一體化公民的政治—社會文化,公共治理自然也難以達成。只有根據公共事務的屬性在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家庭)之間形成責任鏈條,才能夠有效發揮這些主體之間的比較優勢,逐漸以活潑的公共生活來填充既有的公共空間,以彈性的社會結構和健全的交往網絡去容納社會浮躁,將社會浮躁沉淀到社會中去。
當前人們對社會浮躁的抱怨本身就意味著對社會浮躁的反思,這也使得通過制度建設和公共治理來約束、沉淀社會浮躁獲得了較好的時機。制度建設和公共治理考驗著執政者的治理魄力和治理能力,同時,也考驗著公民的權利能力和擔責勇氣。當社會浮躁遭遇冷靜的耐心反思,社會的基準共識就會顯露出來,以可行的程序、機制來推進制度建設和公共治理的運轉,健康的社會公共生活也就會慢慢形成。
【注釋】
①[美]尼古拉斯·克里斯塔吉斯,詹姆斯·富勒:《大連接—社會網絡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對人類現實行為的影響》,簡學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53頁。
②[德]烏爾里希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第2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