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 張學義
哲學家眼中的直覺花樣紛呈,它可以是心理狀態、信念的傾向、把握真理的理智顯現等等,一種無需經過嚴格的邏輯推理和歸納演繹等理性思維過程而直接獲取知識的認知能力,并且充當著重要的哲學分析的基礎性證據的角色。
哲學史上關于直覺及其作用的探討,古而有之。在古希臘哲學家那里,直覺是把握“理念”、真理的根源所在。到了近代,直覺依然被看作是一種理智能力,人們可以通過它獲得確定可靠的真理。譬如,笛卡爾就把直覺與推理看作人類獲取知識的兩種最主要的方式;斯賓諾莎則將直覺作為人類認知的最高形式,通過它才能把握自然界的本質。
當代分析哲學對直覺的探討頗多,并與哲學方法論緊密關聯。主流觀點認為直覺是一種可靠的認知能力,可以作為人類認知的證據,并且支持以直覺為基礎的哲學分析方法。喬治·布萊爾認為直覺是一種“心理狀態”,是人在特定條件下的具有必然性表象的理智顯現;索薩認為,直覺是某種特定的相信的傾向,一種特殊的非推理的信念;阿爾溫·戈德曼也指出,哲學家訴諸哲學分析時,經常搶先使用直覺。當他們決定什么是知識、指稱、同一性、因果性等問題時,大都考慮一些實際的和假設的案例,然后詢問哲學案例是否提供了滿足其概念或目標策略的條件,對這些案例的心理反應常常被稱為直覺,這樣的直覺又被作為正確答案的有力證據。
而另一派觀點較為激進,他們(多為實驗哲學家)認為直覺本身具有易錯性、易變性和差異性,以此作為哲學分析的基礎是不可靠的,主張摒棄以直覺為基礎的哲學方法。他們還通過開展一些問卷調查、小測試等哲學實驗,揭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階層甚至性別等群體中存在著差別各異的直覺,且具有易變性、易錯性,并進而呼吁用實驗方法取代以直覺為基礎的哲學分析方法。
由此可見,哲學家眼中的直覺花樣紛呈,它可以是心理狀態、信念的傾向、把握真理的理智顯現等等,一種無需經過嚴格的邏輯推理和歸納演繹等理性思維過程而直接獲取知識的認知能力,并且充當著重要的哲學分析的基礎性證據的角色。哲學家的論證訴諸直覺基于這樣的一種基本信念:每個正常人都有著相同的直覺,直覺是一種穩定的、不易變化的、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的心理表征系統;以此直覺為基礎進行的哲學論證和構建的哲學理論也必然具有穩定性和普遍性。
但是,如果直覺是一種心理狀態或者是一種信念的傾向,那么這都屬于一種命題態度而不是判斷。所謂命題態度是指一種關系性的心理狀態,一種相信某事為真的傾向,但不一定有真假。因此,如果直覺僅僅是一種命題態度,只是承認存在某種相信的傾向而未進行命題真假的判斷,未做判斷也就不能構成事實,也就不能以此作為證據來支持或者確證某種理論。
如果直覺如主流哲學家所認為的可作為一種可靠的哲學證據,充當一種“自發的判斷”,那么,直覺本身就需要具備哲學證據的基本“資質”。哲學證據是指在哲學論證中一種能夠提供讓某人相信某一命題為真的理由;它能夠為理論提供某種支持或確證,為信念和知識提供可靠的基礎。直覺要成為基本的哲學證據,就需要滿足上述的基本要求。
在傳統哲學家眼中,直覺似乎具有絕對的可靠性和不可錯性,是通達真理的有效途徑,并且由此得出的理論具有普遍性。但從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直覺因受個人偏好、文化背景、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而有差異,也因個體而異存在著易變性與可錯性。從這個角度,直覺不具備哲學證據的資質,難以擔當起哲學論證的判據。盡管爭議頗多,分歧難平,這似乎并不妨礙人們在日常判斷和哲學分析中運用直覺,它已然成為人類無法擺脫的認知方式。
綜上所述,直覺是一種特殊的認知機制和能力,內在于認知主體之中,它可以無需經過縝密的邏輯推演而直達事物的本質,把握世界的規律;它的發生機制往往是以非語言的和非概念的方式加工而成,與信念、知覺、記憶等因素糅合交融,并行發生。因此,在獲取知識、認識真理的過程中,直覺時常充當重要的角色;哲學家在進行概念分析、理論論證時,也常常訴諸直覺——有悖直覺的理論是難以讓人接受的。然而,直覺并非獲取真理的直接源泉,也無認識論意義上的優先地位,并且,直覺因其復雜的發生機制難以作為絕對可靠的證據基礎。不過,直覺的產生有著特殊的心理認知機制,它對世界的直接把握受到人們的概念框架、思維習慣、情感意志、背景信念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往往成為人們理性思考的源點。隨著心智哲學、認知科學、神經科學、實驗心理學等對直覺本性的持續探索,我們也許會逐漸揭開直覺的神秘面紗,還原直覺的本來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