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目前的實際操作來看,這一制度體系尚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制度設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的細則和嚴格的程序,缺乏公開、監督和懲罰環節。[2]如對于官員未如實申報的情況,或者無法說明財產來源情況的,如何給予處罰等缺乏懲治性措施。特別是部分領導干部一邊申報一邊腐敗,說明這一制度設計在實踐中收效甚微。問題的根源仍然集中在既不公開,又不核查上。二是“有限公開”,缺乏社會公眾的參與。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設計,基本上都是堅持在行政體系和組織系統內只向極少數人的“報告”,而非向行政系統和組織內部多數成員公開,更不向社會公眾公開。1997年出臺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提及“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200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出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時可以有群眾代表參加會議,從而在黨內監督中引入了黨外群眾的監督。但上述規定都未能夠有效地推行,特別是未將官員財產向社會公開納入其中。
黨的十八大后,探索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改革進入了發展的新時期。一方面,黨中央加強了反腐敗力度,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大后召開的中紀委全會上強調,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并隨后開展了一系列反腐的“大動作”,至今為止已有十余位省部級官員落馬。另一方面,在制度方面,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改革倡議也獲得了新的發展機遇。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以及“建立全社會房產、信用等基礎數據統一平臺”等逐步開始操作。中紀委也提出要著力健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
二、我國官員財產公開的實踐展開
本文通過報紙和互聯網公開的報道,收集了從2009年初至2012年末全國各地官員財產公開的案例,選取標準為政府推動、并已進行了官員財產公開的試點。①根據以上原則得到20個樣本,分別是新疆阿勒泰地區、浙江慈溪市、重慶黔江區、湖南瀏陽市、湖南湘鄉市、湖北掇刀區、寧夏銀川市、寧夏興慶區、寧夏鹽池縣、江西黎川縣、寧夏青銅峽市、安徽青陽縣、安徽廬江縣、江蘇北塘區、遼寧古塔區、江蘇賈汪區、浙江象山縣、江蘇泗陽縣、江蘇淮安市和浙江磐安縣。必須指出的是,這些試點樣本與“財產申報”的最大不同,是從“個人申報、組織監督”,轉向“個人申報、社會監督”,通過新聞報紙、互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官員財產,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一)公開層級上,行政層級和官員級別較低
目前我國官員財產公開試點的層級不高。從我國推動官員財產公開的政府層級來看,80%是縣級政府,僅有20%是地級市政府,尚未出現省級試點。在20個試點中,地級市試點僅有4個,它們分別是阿勒泰地區、黔江區、銀川市和淮安市,其余的16個試點都為縣級試點。試點單位的行政層級也直接決定了試點官員的行政級別。由于試點多為縣級單位,其人事管轄權限于科級干部,所以科級干部成為財產公開主要群體。在全部試點中,85%(即17個)的試點把科級干部作為公開對象,而進行處級干部財產公開的試點只有6個,分別是阿勒泰地區、黔江區、湘鄉市、掇刀區、銀川市和淮安市。公開對象中既有處級干部又有科級干部的試點有3個,它們是阿勒泰地區、掇刀區和淮安市。官員財產公開試點層級低,證明了這一改革的敏感性和艱巨性,改革只能先易后難,先下后上,先試點觀察、再看情形而定。
擬提任干部是試點單位財產公開的主體,80%的試點以擬任干部為公開對象。在20個試點中,有16個試點要求擬任(即初任或新提拔)干部作為財產公開的對象。只有阿勒泰地區、慈溪市、湘鄉市、掇刀區、賈汪區和象山縣,要求現任領導干部公示財產,其中只有阿勒泰地區要求退休3年以內的干部也要進行財產公示。試點單位將新提拔干部的財產監督,作為嚴格干部選拔紀律,避免“帶病上崗”現象的舉措,有助于提任干部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