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規調整
為規范村鎮銀行的發展和針對村鎮銀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銀監會先后出臺《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2007)、《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2007)、《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2009)、“中國銀監會關于做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2010)、《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和《中國銀監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等法規和意見,對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進行及時調整,其中,兩項規制是值得注意:
一是《關于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該文主要是針對村鎮銀行實施“三年規劃”目標的差距問題而出臺的,即村鎮銀行實施過程中存在組建進度緩慢(注:規劃是三年組建1027家,但到2009年末開業或者正在組建總共只有210家)、機構類型不盡合理、大中型銀行主發起人偏少等突出問題。
其突破口和新內容包括:(1)首次打開設立控股公司的閘門——30家即可組建控股公司。對設立30家或以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發起人,銀監會將允許其探索組建控股公司。(2)允許設立市級村鎮銀行。新政允許西部除省會城市外的其他地區、中部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地市為單位組建總分行制的村鎮銀行,總行可設在地(市)級。(3)設立銀行管理總部。新政允許設立10家以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銀行設立管理總部,且不受區域限制。管理總部可以設在發起村鎮銀行較多的地區,也可以設在發起銀行總行所在地區,甚至可以設在上海、北京等發達城市,主要是為方便管理,降低成本。(4)“東西部掛鉤”內容調整。新政策除強調原有的“東西部掛鉤”原則外,還把海南、遼寧和河北視同中西部省區,將新疆所有縣市視同國定貧困縣,以增加銀行在這些地區發起村鎮銀行的積極性。(5)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將適當放寬法人銀行對村鎮銀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二是《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隨著國內組建村鎮銀行經驗總結,進一步規范和提高組建發展質量,促進村鎮銀行規模發展和合理布局的要求,中國銀監會于2011年7月出臺該文。
其主要內容:(1)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并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2)完善村鎮銀行掛鉤政策。在地點上,由全國范圍內的點與點掛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鉤;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區、后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后發達縣域的原則組建。(3)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要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從一定角度上說,這兩項金融規制的制定,一方面在推動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規劃”最終施行(在時間往后推移約兩年)的同時,在另一方面也為我國村鎮銀行下一步創新與發展留下了一定的政策和法規空間,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管理模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