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理主體及其合法性來源
據秦暉的歷史研究發現,漢代官方選擇鄉村干部作為代理人的標準是“強謹(辦事能力)”“訾次(經濟實力)”“德望”“年長”,那些能夠作為官府代理人的人士就是在中國基層政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紳士。[13]瞿同祖指出,中國士紳的特權地位不純粹取決于經濟基礎,只有取得初級功名(秀才)和官學正式學生身份后才躋身于士紳行列。[10-12]271然而,無論因財力雄厚而有閑考取功名還是因考取功名后而獲得財富,“鄉紳幾乎必然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14],因而傳統時期屬于富人階層的鄉紳①治村可看作是今天富人治村的前身。鄉紳參政的動機不僅僅是為了獲得國家的褒揚或稅收的優惠,還有強烈的使命感和名譽資本積累方面的考慮,“士紳與家鄉的關聯是永久性的,從而造就了他們對家鄉的情感歸附,士紳們似乎感到他們有責任捍衛和促進本地社區的福利”[10-12]。
鄉紳治村的合法性來源于農民和國家的雙重認可。傳統農民對于文化的尊重直接表現為對文化人的認可和尊重上,在鄉村社會中鄉紳可以看作是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代言人。在土地逐漸集中的過程中,有些農民成為鄉紳地主的佃農、雇農,自耕農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附于鄉紳的人身庇護,因此鄉紳就具備了將身份、文化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的經濟基礎。處于最底層的縣級政權為了應對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縮減管理成本并解決縣官(陌生人)治理的技術難題,采用鄉紳治理成為基層政府“集權簡約治理”的一個共識,黃宗智對清末、民國時期大量歷史文獻研究證明了這一點[15]。由此可見,鄉紳治村在傳統中國具有上(國家)下(農民)一致認可的合法性和文化自洽性。
2.干部產生機制
中國傳統基層政治人物的產生機制是推薦制度而非選舉制度,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村中德高望重、年高輩長的人出任首長,這便是費孝通所講的“長老統治”[16]。長老不僅是一家之主掌管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大權,而且是一個家族或者村落的決策者。然而,年高輩長之人不一定能夠獲得權威,長老權威來源于他處事公正、為民謀利、恩德廣施的行為選擇,唯有如此他才符合普通民眾的道德期待和村落社會的道義倫理。
然而,長老并非都是有文化的鄉紳,所以,在一個多家族或者多房支的村落,往往還需要從眾多的長老中推選出符合民眾道德期待的鄉紳精英出任首長。推免過程往往是由各個家族的家長、房頭共同完成,普通小農并無參加推免、議事的權利。鄉紳在讀書時習得的知識,恰是國家意識形態對其規訓的完成。傳統時期家國同構體系和父權制家庭結構都保證了傳統士紳在政治意識形態、治理目標上與國家保持高度一致。處于穩妥考慮,縣級政府以鄉紳為目標尋找鄉村代理人從而大大節約了治理成本。獲得上級政府認可之后,鄉紳便最終獲得了“紳權”,辦理國家的稅賦、兵役差事,為普通民眾提供調解、道路、灌溉、文化活動等公共品供給。
傳統時期的鄉紳治村同樣存在政治排斥機制,村落社會的中下層村民以及那些財力厚實的富裕戶由于在文化、功名和個人德望等方面存在短板,同樣無法勝任政府代理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