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滿自由活力的地方是現代國家的另一個構成因素
然而,在看到現代國家的興盛與擁有一個穩定強大的中央政府密切相關,同時也必須注意到現代國家之所以能夠不斷創新和保持繁榮,也離不開一個充滿自由活力的地方。現代民族國家的興起過程中,地方同樣也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自由活力的地方和強大穩定的中央一起構成張力,兩者不斷沖突又不斷妥協、相互制約又相互支撐,共同塑造了現代國家的中央與地方關系格局,推動其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在歐美發達國家,一個充滿自由和活力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由具有地方民主形式的地方自治體制來加以保障的。在英國,地方的自治是由來已久的強大傳統,它對英國議會政治和國家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發展功不可沒。在美國,英國鄉鎮自治的精神被進一步發揚光大,進而成為指導美國建國的根本理念。托克維爾這樣描述美國的地方自治:“在康涅狄格以及所有新英格蘭的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種地方自主的產生和發展,而這種自主今天仍是美國自由的原則和生命,……,根據鄉鎮自主的原則,人們將自己組織起來,為自己的利益、情感、義務和權利而努力奮斗。在鄉鎮內部,享受真正的、積極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他由衷地稱贊美國地方自治所產生的成就:“我最欽佩美國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權的行政效果,而是這種分權的政治效果。在美國,到處都使人感到祖國的存在。從每個鄉村到整個美國,祖國是人人關心的對象。居民關心國家的每一項利益就像自己的利益一樣”。即使是在中央集權傳統很強的法國,在經歷中央與地方關系調整的風風雨雨之后(吳國慶,1998),也在1982年出臺了《關于市鎮、省和大區的權利和自由法》,試圖通過地方分權改革促進地方自治和地方民主,由此推動法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發生了幾百年來最為深刻的變化。目前,地方分權改革中確立的地方自治原則已經成為法國中央與地方關系中不可動搖的原則。
由此可見,地方自治在保證地方自由活力、推動地方民主和構建現代國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基石作用。托克維爾甚至斷言:“我認為地方分權制度對于一切國家都是有益的,……,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發達或者根本不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才否認這種制度的好處。換句話說,只有不懂得這個制度的人,才譴責這個制度”。
規范化和制度化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協調機制是構建現代國家的重要保障
在強大穩定的中央與自由活力的地方之間,必然會產生矛盾和沖突,如何合理界定兩者各自的權限范圍、有效化解雙方的糾紛是現代國家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重中之重,而能否建立起一套較為規范化和制度化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協調機制,也是現代國家中央與地方關系中的另一基本特征。
從具體內容來看,現代國家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協調機制包括立法協調、行政協調和司法協調等。但無論采取哪一種協調機制,都采取了較為規范化和制度化的形式,其中“依法而治”成為現代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核心原則。中央與地方的博弈,主要是圍繞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和司法裁決來進行的。
首先,大多數現代國家都在法律中有規范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相關內容,有的是在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加以明文規定;有的則是制定專門的關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律,如“地方自治法”或“中央與地方關系法”。在美國,聯邦憲法中對于聯邦與州的權力劃分有明確的規定,在第一條第(8)款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聯邦國會所具有的各項權力,在第一條第(9)、(10)款則規定了各州不得行使的權力,并在第十修正案中明確:“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日本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礎是以“地方自治法”為基本法的地方自治制度,此外日本憲法中專門有一章對地方自治問題作了規定,從根本大法上對地方自治制度給予保障。根據憲法和地方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日本地方政府是獨立于中央政府的法人,具有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組織權和自治財產權(林家彬,1996)。德國的憲法《基本法》也對聯邦和地方的關系做了專門的論述,尤其是對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權限做了詳細區分,將其劃分為“聯邦專有立法、競爭性立法、聯邦框架法、共同職責、州專有立法”五大領域。
其次,一旦中央與地方產生糾紛,一般由專門的機構按照現有相關法律進行仲裁,司法體系常在其中起著最關鍵的作用。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處理聯邦與州沖突、調節兩者關系時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事實上,正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次判決實踐有效協調著聯邦與州之間的關系,較好地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并且能夠跟隨著時代的變化和需要對中央與地方關系進行適應性的調整。此外,全球有50多個國家設立了以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為宗旨、以違憲審查為主要職能的憲法法院,不少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糾紛是由其憲法法院來進行裁決的,例如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具有作為獨立憲法機構的憲法保護職責(《基本法》第93、94、98條),并且它也擁有自身的管理機構,與其他類型法院相比,它具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沃爾夫岡·魯茨歐,2010)。法國設有憲法委員會,作為違憲審查機構,它對法國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均有約束力,被認為是法國所有公權力的最高機構,負責裁決中央與地方產生糾紛時的憲法問題。與此同時,對于更為普遍和頻繁的中央和地方在行政事務領域的爭端,法國一般由相應的行政法院進行處理。法國的行政法院名義上屬于行政系統,實則是獨立于行政系統和司法系統之外的行政司法機構,可以受理包括中央與地方問題在內的行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