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部級一把手腐敗風險防控機制創新路徑
1.改革權力配置機制
鄧小平早就指出:權力過分集中就是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4]數據顯示,從案發職務、腐敗職務、初次腐敗職務比較分析,省部級一把手的權力最容易受到貪腐的“青睞”,誰掌控的公共權力資源多,公共權力運作的空間大,腐敗的幾率可能越大。地方黨委政府、具有審批權限的中央部委和中央國企一把手腐敗幾率大;而人大、政協崗位較少,初次腐敗人大政協崗位沒有,見表6。在省市黨政領導崗位腐敗的有36人,占66.67%,說明省市黨委政府權力較集中,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必須改革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管理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建立“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實行權力配置科學化,[5]分解“一把手”的權力和責任,限制權力邊界,劃清責任紅線,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工程招標等重大事項;實行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黨委全委會集體民主決策,一把手末位發言制度,減少一把手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對班子成員晉升推薦權重;推行地方黨委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透明運行流程,確保權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公開化、規范化。改革行政審批體制,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大幅度減少政府審批事項和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解決中央和省級部門中管錢、管項目、管審批的部門及其一把手權力過大的問題,打破權力壟斷,防止和克服國家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一把手化的現象,最大限度抑制尋租機會和消極腐敗現象。[6]
2.創新監督體制機制
體制障礙是最大的障礙,機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目前監督體制機制缺陷明顯,一方面在于其權限過大而又缺乏有效監督,一把手往往獨掌人事、財政和決策權;另一方面內部糾錯和制約機制欠缺。[7]對位高權大的省部級一把手監督弱化、虛化,正如“牛欄關貓”、“紙籠鎖虎”,幾乎很難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調查:“75.8%的受訪者認為,對黨政一把手及其權力運行缺乏有效監督?!盵8]數據顯示,54例省部級一把手腐敗案案發線索中,案中案牽出31例,占57.4%;中央巡視審計7人,占12.96%;群眾舉報6人,占11.1%;企業舉報3人,情人舉報3人,官員舉報1人,前妻舉報1人。從省部級一把手案件發現線索來看,比較重要的發現方式是通過審理在審案中發現新的線索,其次是中央巡視和審計,而依靠群眾舉報發現其腐敗的效能畢竟有限,同級紀委監督幾乎不起作用,見表7。真是上級管得著的看不見,同級看得見的管不著,下級管不著也看不見。現行黨內監督領導體制是,省紀委書記是在省委書記領導下開展工作,省紀委書記難以監督省委書記。如河北省原紀委書記劉善祥立案查處程維高秘書李真時,與程維高發生沖突,結果被安排“病休”離開紀委崗位。31位省市地方一把手腐敗官員,有15人是由黨政一線退往人大政協二線,在失去重要權力保護下腐敗才暴露。以往認為,舉報是發現腐敗案件主要線索,而一般群眾對高官省部級一把手行為很難真正知情;即使知情舉報也經常遭打擊報復。如石家莊市建委郭光允舉報程維高8年,遭遇勞教、開除公職。我國的司法系統是相對獨立的,但省市司法工作總體上是由黨的政法委員會協調指導,地方司法很難有效監督省市一把手。從目前看,真正能對省委書記起到監督作用的是中央和中紀委。2013年中央加大巡視工作力度,分兩輪對20個省市、中央部委、企事業單位展開巡視,發現了6名省部級領導干部腐敗線索,占2013年落馬省部級干部的三分之一。因此必須創新紀委監督體制機制。一是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特別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減少同級黨委對紀委查辦案件的不當干預。實行中紀委管理省市紀委領導制度,省市紀委書記一律空降交流,省市紀委副書記選任由中紀委提名;強化中央部委、企事業單位紀檢組派駐制,這樣減少同級黨委對紀委領導干部選拔任免的管制。二是推進中央巡視監督常態化。創新中央巡視工作長效機制,推進巡視監督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加大對“三重一大”和生活圈、社交圈、重要節假日、個人重大生活事項的巡視力度,健全省部級一把手腐敗預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