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強對農業經營權保護的立法,明確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重點
順應農村土地流轉的潮流,農戶土地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分離已是大勢所趨。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是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與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發布時的狀況相比,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的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適應新情況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條件日趨成熟。建議結合這種修訂,在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基礎上,明確增加保護土地流轉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包括保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的條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工作如果暫無法啟動,也可專門制定農村土地流轉權益保護法,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前提下,將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與保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結合起來,將穩定農戶承包權與放活土地經營權、平等保護土地流轉雙方合法權益結合起來,明確保護土地經營權的實施細則,促進土地經營權保護具體化。在立法之前,可行的措施是制定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規范標準,規范土地流轉轉入、轉出雙方行為,引導其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從現實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社區親和型,如出身于農村,有農業生產經營管理經驗,與農業經營所在地有較為緊密的地緣或親緣關系(不同類型地區緊密型社會交往的半徑可能有很大差別,因而未必局限于本村本鄉);二是外部植入型,與所在社區沒有關聯,也沒有農業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多與外來工商資本投資農業生產有關。社區親和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容易融入鄉村社區網絡,因而容易協調與社區農民的矛盾,化解部分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并形成對社區普通農戶的示范帶動作用,不太容易出現土地經營權被侵犯的問題。外部植入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入鄉村社區往往需要一個過程,有的甚至很難真正融入鄉村社區網絡,容易形成與社區農民的矛盾或隔閡,增加土地經營權被侵犯的風險。部分外部植入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往往缺乏農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也容易增加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在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過程中,建議優先支持社區親和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借此不僅可以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社區聯系的改善,有利于減少其生產經營風險;還可以依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社區農民的密切聯系,更好地示范帶動普通農戶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本文是姜長云擔任首席專家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產業鏈視角下的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研究”之專題研究報告,批準號:12&ZD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