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較為常態穩定的一面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市場決定資源的配置。既然是市場經濟,市場就應該起決定性作用,首先是對資源要素的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市場決定資源的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市場經濟就必須遵循這個規律。要堅持市場優先,能用市場辦法解決的問題要用市場辦法來解決,能夠依靠市場的就必須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二是政府發揮作用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即在政府和市場共同發揮作用的空間政府的一切行為必須以堅持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為前提。政府作用的“更好”發揮就體現在是否準確地把握了市場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杠桿的基本特點和本質要求,切準了合理的角度,保持了合適的力度,運用了科學的方式。
但是我們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面臨的環境總是非常具體的,總是處在特定的發展時期、面對著特殊的發展情勢、承擔著特有的發展任務。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必須充分考慮所處的具體環境,堅持從實際出發,不可搞教條主義,不可僵化固守理論的邏輯、憑概念辦事。事實上,在同一個大環境下,不同的領域、同一個領域的不同環節都是有其特殊性的,不可作一律化處理。因此,在把握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的前提下,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因時、因勢、因地并依據具體事項的特點來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里的意思是說,即便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便是在發揮市場經濟的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都不妨礙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一般領域的特殊環節發揮主體和主導作用。這也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簡單化、一律化的處理都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結論是:要高度重視市場經濟運行的特殊環境,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把遵循市場規律要求和堅持從具體實際出發一致起來。
三、政府所處的特殊位置,決定了政府在政府與市場關系中的先天強勢地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關鍵,在于科學發揮政府作用。
政府是經濟社會活動的管理者、調節者,是行政權力的擁有者,這賦予了政府優越于其他一些社會主體的先天強勢地位。因而在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中,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關鍵在于科學發揮政府作用。這涉及到兩個重要方面,一是政府如何發揮自身特有的優勢,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二是政府如何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前面,我們已經從不同角度談到了政府的行為邊界,談到了政府可以發揮獨特作用的一些方面和領域,包括擔當引導、補遺、糾偏的職責,包括主要從事四個方面的工作等。所謂科學發揮政府作用,首要的就是要擔負起這些職責,做好這些方面的工作。從目前看,政府工作還有缺位,一些本應該下大氣力做的事情,政府部門還沒有顧及到或者做的不夠好。這里面有體制問題,有能力問題,也有意識問題。但只要政府下決心去做,這個作用是可以得到充分而科學發揮的。
更為關鍵的是,政府如何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由于政府的強勢地位,這一方面往往不容易做好,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政府的“越位”或政府對市場的損傷。如何解決好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深化對市場的認識,停留在“市場”這個抽象的概念上,不容易把事情說清楚,也不利于實踐操作。在實際生活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主要涉及到三個層面:一是與企業的關系;二是與非公有制經濟的關系;三是與全社會廣大勞動者的關系。因此,政府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其實就是充分發揮好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全社會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的自由度,最大限度地使非公有制經濟享有與其他經濟成份特別是國有經濟成份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同等的公共服務,最大限度地激發全社會勞動者創造、創業、創新的能力,這就是政府處理與市場關系的行為邊界,也是衡量政府是否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的基本標準。
結論是: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更好地發揮作用就是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做好市場做不到的事,推動市場做應該做的事,不缺位、不越位。
四、推動政府更好發揮作用,要堅持強化法律約束、建立制度屏障、提高治理能力三措并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政府更好發揮作用,一是講積極發揮作用,不缺位也不越位;另一是講以科學的方式發揮作用,有效率也合規范。對于處于強勢地位的政府而言,做到此并不容易,必須采取多方面的舉措,主要是三個方面,即強化法律約束、建立制度屏障、提高治理能力。
強化法律約束是基礎。多少年來,政府的行為界限在實踐中總是不能夠很好地把握,不是過界了就是不到位。在我國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程中,理論界曾提出對政府“非允莫做”、對企業“不禁則入”的思路。到今天,這方面的思路進一步清晰,就是對處于強勢地位的政府,對容易犯錯且一旦出錯后果嚴重的政府行為應該加強法律約束。核心是兩點,一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二是法有要求必須為。這就為政府行為不缺位也不越位提供了法律基礎。但是這里有個問題要強調一下,法律規范的前提是把政府的行為界限界定清楚,這個界定既要考慮到一般規律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特殊時期特殊環境的需要。法律法規對政府行為的確認,既不能泛化也不能窄化,不科學的法律法規必然會導致政府行為的偏差。法律法規本身的科學化是我們面對的一個問題。當前要在科學界定政府行為邊界的基礎上抓緊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梳理、修訂和完善。在依法約束政府行為的基礎上,要加強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保障。核心的也是兩點,一是法無禁止即可為,二是依法享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