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領導干部三大選任標準:賢能、民意、資格
如果狹義一點理解,可以將當代中國政治精英限定為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通過入黨和公務員考試只是跨入了后備軍的大門,要想成為領導干部,還需要通過更復雜的過程。
要了解成為領導干部的過程,首先需要了解領導干部的選拔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了解選拔制度的權威性文件。這個文件的正式地位沒有憲法、黨章高,但它是中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小憲法”。老百姓一談起政治,通常是誰誰又上了。他(她)為什么會上呢?坊間有各種猜測,要讓自己的判斷更具有說服力,首先你要對這個條例要相當熟悉。這個條例詳細列舉了領導干部的任用條件和選拔程序。你要成為領導干部,首先要考慮是否符合這個條例中的標準和程序。
這個條例綜合考慮了領導干部的賢能和民意標準,但以賢能標準為主。賢的標準可以概括為三個字:忠、勇、廉。要成為領導干部,一要忠于目標,二要勇于擔當,三要廉潔自律。能的標準強調的是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在實踐中,那些文憑、證書在“排除法”運用中固然很重要,但在確定人選時,則更偏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民意標準與西方不一樣,而是群眾路線的一種體現,它強調領導干部要有民主作風,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盡管在任用領導干部時一般都要進行民意測驗,但那只是一種參考,考察的是領導干部的群眾基礎。如果候選者是特別優秀的好干部,即使群眾基礎差一點,也會被任用,因為那些勇于擔當的干部容易得罪人,經常被人反對。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專門講到要“堅決糾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現象,用好各年齡段干部,真正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選拔出來。”
除了賢能、民意這兩項實質性標準外,任職資格的限制也是非常重要的。該條例規定了擔任領導干部的基本資格,主要有三種:一是工作經歷,二是教育經歷,三是身體條件。就工作經歷而言,譬如說,“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這個規定要求中國高層次領導干部必須經過不同層級的工作歷練,那些沒有治理經驗的人一般不可能升到高位。對于破格提拔,是有嚴格規定的。就教育經歷而言,提拔擔任黨政領導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這個規定意味著高校和黨校是培養領導干部的搖籃,要成為中國政治精英,這兩個場所一般是必經之地。
通過運用條例中的標準和程序層層選拔上來的領導干部,能力上至少是不差的,而且總體上能夠保證政治精英是從政治人口中那些相對優秀的人才中產生出來的,而且在治理方面被培養得更加優秀。
領導干部選拔的“交情分利”
然而,在實踐中,那些非正式的規則在領導干部選拔中也起了作用,而且有時起了相當大的作用,大到什么程度,是需要政治學者認真加以研究的。
非正式規則可以列舉很多,但可以概括為“交情分利”的規則。所謂“交情”,就是有著某種共同經歷的特殊情感,譬如說“一起同過窗,一起扛過槍”的所謂“兄弟情感”。在政治精英的產生中,這種情感就會因為“分利”的需要而發揮作用。提拔者會認為在自己需要時會得到這樣的被提拔者的支持,在自己落難時不會出賣自己。這種非正式規則當然是滋生腐敗的重要原因,我們可以加大力度,反掉一些既成事實的腐敗,但很難徹底消除這種規則的影響。美國大眾對利益集團政治滋生腐敗也深有同感,但美國只是運用法律等正式規則將利益集團政治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交情分利”是中國特殊的政治亞文化,在政治精英的正常產生過程中,它只會起某種輔助的作用,但在非正常產生過程中,它可能會壓制住正式規則,起到主導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治中往往會用特殊的反腐敗措施來進行糾偏,讓精英產生恢復到正常的狀態,也就是讓正式選拔規則壓制住非正式選拔規則。理解了這種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的互動過程,就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了中國政治精英產生的現實機理。
當代中國政治精英的產生方式具有自己的優點,也具有弱點。在借鑒起源于西方的精英產生方式時,我們要認識到其優點究竟在哪,在運用時要真正有效地彌補中國的不足。與此同時,我們絕不能神化外來方式,在政治和文化不自信狀態下任意地放棄自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