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土地流轉應分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需要靠行政力量推動的,可稱之為“行政流”。把一戶不足十畝的承包地分為七八塊,怎樣合成一塊,實現化零為整的戶內初級流轉,這是一家一戶辦不了、也辦不好的事情,必須依靠集體組織統一行動。當年靠行政力量細分,今天還應靠行政力量整合,在此基礎上完成確權登記頒證。這方面,安徽蒙城、河南民權等地都有很多成功經驗。第二個層面,需要市場推動的,可稱之為“市場流”。在完成“一塊田”行政整合、做好確權登記頒證的背景下,是合作、入股,還是出租,由農民按市場規律自由選擇。政府只應做好服務,不可強行干預。第三個層面,需要法律推動的,可稱之為“法律流”。如抵押、擔保、買賣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必須在國家修改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依法流轉。當前各地政府應充分理解中央提出推進土地流轉的初衷,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首先應做的是抓好“行政流”,做實“一塊田”,不應只緊盯著“大規模”的企業規模化,而不屑于“小規模”的家庭規模化。不應過分熱情地插手“市場流”和“法律流”,使該做的沒做好,不該做的做過了頭。“行政流”是“市場流”和“法律流”的基礎,只有做好“行政流”,才能順暢推進“市場流”和“法律流”,不然將埋下許多隱患。同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處理好幾個問題:一是不能不顧中國的現實,違背經濟規律。土地流轉與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農業生產率水平、農民自身綜合素質、資本進入農業的速度等相關聯。二是不能讓外力擠壓推進流轉。讓“依法自愿有償”真正落到實處,尤其要杜絕為了政績強迫或誘騙農民流轉土地的行為。三是不能剝奪農民的發展權。保障出讓土地農民有租賃收益、土地資源利用率提高的收益、務工就業的收益和“項目、基地+農戶”的產業增收的收益,留給農民分享利益增長的“活口子”。四是不能為子孫后代留下矛盾和隱患。既要解決如何“流得動”的問題,更要解決好如何“流得對”、“流得順”、“流得穩”的問題。五是不能讓征地制度“打折”、“縮水”。警惕耕地占補平衡的“數字游戲”,建立耕地占補中的綜合效益評估與補償機制、易地補充耕地的糧食生產考核機制。六是建立農地經營的準入與退出制度,經營農地應予設限,不是誰都可以圈地而不產生效益。退出經營也不得損壞地力等,否則應予以補償。
美國農業的邏輯目標是追求勞動力產出最大化,中國農業的邏輯目標是追求土地產出的最大化,以人少地多的美國農業經營模式移植想象,解決中國人多地少的現實問題,帶來的只能是一如效法蘇聯的折騰后果。
發展道路:賦予農民充分的自主權,走一條適合國情民意的現代農業之路
縱觀中國30多年的農村改革歷程,幾乎所有經驗都是源于基層的創造,這些創造只是需要去發現、認可、總結、升華和推廣,然后制度化、合法化。因此,中國農業必須結合中國實際,發掘傳統農業精華,借鑒現代農業經驗,真正把經營方式的選擇權交給農民,充分激活農民的熱情和創造力,用“歷史的耐心”走好自己腳下已經生成的道路。
現代農業是相對于傳統農業提出的概念,是指包括農村的第一、二、三產業和上、中、下游產業鏈之間相互聯動而形成的完整產業體系。當前,我國農村現代農業產業鏈條中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為農業服務的服務業占比過低,當務之急是要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為農業服務的服務業,加快構建連通農村第一、二、三產業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有人誤把現代農業等同于土地規模化經營,這是十分片面的。第一,土地規模經營還只是在農村第一產業上做文章,只屬于現代農業體系中的一部分。第二,從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的農業發展道路看,在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也完全能夠建立起發達的現代農業。第三,對于中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不能片面追求經營規模,而是應以追求土地產出率為首選目標。現代農業需要規模化,但就中國而言,在規模化問題大有文章可做的是產業布局的規模化以及組織、服務、產業鏈條和適合工廠化生產的種養業等方面的規模化。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構建農業第一、二、三產業融合的鏈條,建設立體、高效、集約的工廠化設施農業,應是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實現規模化的關鍵著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