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于改制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問題。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不僅是要進一步明晰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關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經濟主體,更重要的是,要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持續發展,讓農民共享集體經濟發展的成果。
總體來看,城鎮化進程較快的地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規劃、土地等方面的制約,新項目難以引進,老項目難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后勁不足。同時,由于缺少相關政策的扶持和專業經營人才的支撐,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宜盲目投資,而應視自身條件,因地制宜確定發展方式。
筆者認為,在面上,目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的,一般以發展物業不動產經營為主,盡可能減少經營風險,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長期獲得收益。當然,在人力、經濟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利用各類資源,通過托管或者入股的形式參與經濟開發,將農村集體擁有的各類資產和潛在優勢轉變為現實的增收能力,不斷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總結各地經驗,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要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核心,以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形式為手段,以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運營管理新機制為要求,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確保農民收入持續增長。
為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筆者對改革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提出兩點建議:第一,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社區股份合作社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股份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的,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或將分紅所得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工資薪金,對超過月均3500元的部分,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可以在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內先行先試,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全國推開。第二,加快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目前中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沒有專門立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直無名無實,實踐中村民委員會往往代行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職能。要抓緊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調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或者相關條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明確其組織形式、職能定位和管理辦法。
作者介紹:
方志權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后,研究員。現為上海市委農辦研究室主任、市農委政策法規處處長。主要研究領域為都市農業、農村經濟、“三農”政策法規。主持和參與國際和省部級重大決策咨詢課題20多項。多項研究成果獲得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成果獎一、二、三等獎和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著作獎。著有《城市化進程與都市農業》、《“三農”政策通》、《城市蔬菜綜合競爭力研究》、《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民利益保護研究》、《都市農業概論》、《創建都市農業》等。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