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需滿足四個條件
中國經濟時報:您認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目前我國是否具備這些條件?
劉迎秋:混合所有制的實現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一定是一個逐漸探索和發展的過程。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是產權明晰。
我認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滿足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第一,一定要能夠保證同股同權。要達到同股同權的要求,社會就必須是法治社會,保證并盡可能做到經濟行為有法可依,經濟制裁要有法可循。也就是說,混合所有制經濟必須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沒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混合所有制的形成和發展。因為如果沒有法治,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得到嚴格執行,那么,即使不同產權能夠被暫時“混合”到一起,最終也會因為同股不同權導致股份制經濟實踐的失敗。
第二,一定要有現代的、科學的公司治理和管理。現代的、科學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強調的是企業內部要在清晰界定所有權、支配權、經濟權和剩余索取權基礎上的治理和管理。即使“夫妻店”式企業,也要堅決做到“權責利”界限清晰、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制衡。當然,對于一個實行了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來說,其產權主體和經營主體是同一組人還是非同一組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與產權所有和經濟決策相關的各種權利的界定與安排要十分清晰,產權所有者行使企業重大決策權,經營管理者即企業產權所有者的代理人,主要執行企業的日常經營與管理。二者可以是同一個人,但其暗含的產權所有與經營關系不能混淆。
第三,一定要有嚴格的內外監督。如上所述,企業內部監督是股份制經濟的一個主要特征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而從企業外部角度看,一個社會性監督及其機制也同樣是必需的。離開了這樣的雙重監督,混合所有制不可能得到健康發展。
第四,要有充分的開放性和可交易性。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單一公有制經濟或私有制經濟相比,差別雖然很多,但最關鍵的差別是產權組合機制的開放性和可交易性。這是混合所有制經濟也即股份制經濟能夠長期適應生產力更大發展的一個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礎。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是一個法治國家,但法制還不健全;我國已經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但市場還很不完善;我國已經是一個現代國家,但生產力還處于持續快速發展階段,體制機制還有很多落后的方面迫切需要改革和進化。因此我認為,我國已經具備了全面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條件的說法并非十分確切。應當看到,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是具備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本條件,但還不具備完全的和充分的條件。一方面,國企改革還處于攻堅階段,如何對國企進行分類改革,還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進一步明確究竟哪些是必須國家所有的,哪些是必須國有但不需要國營的,哪些是可以國有和民營的,哪些是可以轉為純粹民營的。只有首先搞清楚了這些基本分類,才能在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實現國有和非國有的混合。
另一方面,非國有經濟,除集體之外,又可以分為個體經濟、私人企業經濟、完全的自然人經濟等形式。這些形式的非國有經濟主體能不能參與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踐,目前看,還存在一些需要破解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