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蘇力
無論是在政治還是經濟層面,城市生活都更需要法律,并具有向周邊輻射的功能
從人類歷史上看,是城市創造了更具現代意味的法律。盡管人類的集體生活需要規則,需要各種強制力來保證規則得到遵守,因此鄉土社會中也有社會生活規范或規則意義層面的法律,但總體而言那種法律與鄉土社會的經濟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結構形式整合在一起,以幾乎是“天不變道亦不變”的傳統文化習俗表現出來,基本是“秩序無需法律”。
城市高度流動的陌生人間的各種利益交換要求并創造了更為明確復雜的財產、合同、貿易、保險、金融、證券等法律,各種通過法律組織建構起來的機構;這種城市環境當然也匯集了更多的投機者和不軌者,鼓勵并在此意義上創造了更多嚴重侵害和傷害他人的機會主義者和罪犯,由此需要專門化的強有力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會控制系統,產生了系統的刑法和刑罰,產生了監獄、法院、拘留所以及警察、檢察官、法官和律師等一系列現代法律的機構和專門人員。
而且,由此產生了源于血緣關系卻又擺脫了血緣關系的,不再依照家族、部落、民族、社會等級為依據構成的共同體,有了早期的城市國家,有了公民、公民權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創造了行使公權力的機構、相關的行政管理法律和程序,有了憲法和法律,有了立法者、執法者(行政官員)和法官。夸張一點說,制定法意義上的法律只是城市生活的產物;所謂現代國家其實只是一些擴展版的城市,所謂的公民就是市民。
中國各地發展不平衡,在未來數十年間,仍是規定或制約中國法治的重要社會變量
不管人們是否情愿,如何感懷,由于市場經濟導向的改革,整個當代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急劇城市化的時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農村和城市的關系變得更緊密了,農村對城市更依賴了,城市與農村的生活方式更加接近了,許多農業戶口的人實際上已經成為市民。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有理由感嘆農村缺乏養老和醫保制度,但這恰恰是在把之前產生于并僅屬于城市的生活方式和制度向中國廣大農村延展,首先是在情感想象中,然后逐步地在社會實踐中,追求普遍享有的公民權,農民的公民化其實完全可以譯為或視為市民化。事實上,也只有現代化的城市才可能支持提供這種可能,只有進一步的城市化才能實現這種可能。
但中國幅員極為遼闊,它既非新加坡那樣的城市國家,也非現代歐洲大陸上那種——同中國相比——疆域較小、人口數量較少且有更為持久商貿傳統的國家,甚至也不是如同美國(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那樣東西甚至四周臨海、海岸線遼闊、平原廣闊、交通發達的大國。盡管中國東部以及沿長江的一些大都市已經相當發達,但其商貿經濟或“市”的輻射力還不足以涵蓋幅員極為廣闊的國土,跨越天山、昆侖山甚至秦嶺、南嶺。總體而言,從中國東部沿海向西部內地延伸,城市的經濟、制度和社會的影響力總體漸漸弱化。換言之,盡管有了巨大的社會變革,中國各地發展仍然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規定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基本態勢,在未來數十年間也會一直存在,成為規定或制約中國法治的最重要的社會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