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百年來的法律制度變革總體上而言,更多自覺不自覺地反映并適應了現代城市和都市經濟社會生活的需要
如前所言,如果現代法律更多的是城市生活的產物,那么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市化程度不同,各地的法律需求其實是相當不同的。盡管抽象看來都可以歸在“公平正義” 之下,但在某些甚至許多問題上,不同的地區人們對公正的想象實際上不同,何為公正何為不公正判斷會相當不同,對同樣的行為的接受和寬容程度不同。例如,在城市,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已經天經地義,而在農村,出嫁多年的女兒回家參與分遺產則聞所未聞。
中國近百年來的法律制度變革總體上而言是以推動社會現代化為導向的,這反映了中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精英對現代中國前途的判斷和追求,更多自覺不自覺地反映并適應了現代城市和都市經濟社會生活的需要。但由此帶來主導整個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與農村生活現實需要不僅有差距,有時還相距甚遠。
“法治統一”這個基本基于近現代歐洲“小”國法治經驗而發生的現代法治意識形態,以及中國政治精英基于近現代歷史經驗而獲得的關于維護國家獨立統一的政治警覺,不時妨礙了中國立法和執法實踐向各地實際法律需求妥協。一些理念上可欲的全國統一的法律在一些至少是許多農村很難實踐,因此成為具文(例如子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許多基本無關(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的則根本不利于本地法律實踐的發展——最典型的是以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為追求目標推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其實際后果是,西部基層社會法官更嚴重的缺失和沒有替補。
中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的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要用城市生活塑造農民
用毛澤東的話來說,就是“嚴重的問題在于教育農民”。農村社會環境塑造出來的人往往更注重小群體利益,缺乏大共同體甚至是國家意識,缺乏普遍規則意識或契約意識,有強烈的“差序格局”的傳統。這種傳統、心態和行為方式,與現代城市生活和辦事方式,與現代社會的法治傳統,與現代國家和公民意識,與全球化的經濟文化交流,常常有尖銳的沖突。城市生活其實就是要改變農民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是培養現代公民法治、規則、契約意識的重要途徑,是比普法更為有效的法治教育方式。
有兩個方面應當引起中國法律人士的足夠重視:一方面,一定要尊重并努力理解中國的農民和他們在長期生活的社會環境中的情感和偏好,尊重他們有理由的文化保守,而另一方面為了中國的未來務實也必須穩妥地推動社會的發展,促使農民通過城市生活在心理、情感和行為方式上完成市民化或公民化。這需要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和中國政治法律精英有足夠的清醒的政治意識,對中國社會發展的未來前景有堅定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