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李林
全面深化改革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們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習近平同志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這充分凸顯了法治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深入了解改革與法治兩者關系,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深入推進改革。
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妥善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黨和國家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系,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例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推進法律的立、改、廢工作,及時多次地修改完善1982年憲法,為許多重大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據。
可以說,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從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的結合上,在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積累成功經驗,形成諸多共識,為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奠定了良好基礎。我國立法的重要經驗之一,是正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系,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各方面認識也比較一致的,規定得具體一些,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法律進行規范的,先規定得原則一些,為引導實踐提供規范和保障,并為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待條件成熟后再修改補充。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范還不具備條件的,先依照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
經過新中國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們已經具備把各項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推進的社會條件和法治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當前,我國不僅具有較為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礎,而且干部群眾具有更加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法律理性與法治自覺。這是我們在憲法框架下和法治軌道上處理好改革與法治關系最重要的主客觀條件。
改革,可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社會充滿生機與活力,是國家與社會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現階段,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相對于完成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戰略任務而言,相對于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言,相對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言,改革與法治都是手段、方法、舉措和過程,兩者的價值特征、本質屬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沒有根本的內在矛盾和沖突。那些認為“改革與法治兩者是相互對立排斥的”“要改革創新就不能講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讓”“要發展就要突破法治”等觀念和認識,都是有違法治思維和法治原則的,對于深化改革與推進法治來說有害無益。
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的體制下,改革與法治之間是一種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體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共同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既是各項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路徑依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領、法治促進、法治規范和法治保障。改革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否則就可能引起混亂;法治必須緊跟改革的進程和步伐,否則就可能被廢棄淘汰。
毋庸諱言,作為國家和社會運行發展的手段和舉措,改革與法治不可能不存在某些區別、不同甚至沖突。其中最重要的區別在于,法治作為國之重器,以守持和維護既有秩序為己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規范性;而改革作為一種創新發展手段,具有較強的變動性、挑戰性。因此,改革的“破”與法治的“守”這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張力,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還可能發生抵觸、矛盾甚或沖突。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與法治的運行指向和內在張力,決定兩者的“遭遇戰”是客觀的必然存在。我們不能否認、漠視或者放任這種存在,而應采取積極態度與正確方法去認識、把握和妥善處理這一矛盾和問題。正如習近平同志所強調的,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堅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是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既是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改革觀,又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