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習近平同志強調,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來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不僅涉及立法與改革,而且涉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法治環節,但科學立法是兩者關系的重點環節和主要方面。
堅持科學立法,應把國家的立法決策、立法規劃、立法項目、立法草案等與執政黨的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立法把黨的重大決策及時合理地法律化、規范化和國家意志化。對于執政黨的改革決策來說,應當按照依法執政和領導立法的要求,把黨有關改革的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決策過程和決策階段按照政治與法治相統一、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原則,把改革決策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立法層面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充分發揮立法的引導、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二是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法律,先廢后改,以保證各項改革依法有序進行。三是堅持在現行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四是對確實需要突破現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改革試點,如果通過解釋憲法,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等措施不能解決問題,也可以采取立法授權試點改革的方式,經有關機關依法授權批準,為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合法依據。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和保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職責,因此,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把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是否緊密結合、改革與法治是否統一、改革措施與法律規定是否沖突等情況納入人大監督的范圍,一經發現問題即依法提出處置意見、建議或者采取相關措施。
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這幾個環節,也需要正確認識和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執法、司法和守法都是貫徹實施法律的重要方式。國家行政機關通過推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司法,全體公民和其他社會主體通過自覺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把體現為國家意志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和具體實現。按照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法律付諸實施和實現過程中,所有法律關系主體都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拒不執行、適用或者遵守法律,更不能違反法律。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與法治出現不和諧甚至沖突的情況是正常的。我們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妥善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一是當個別改革決策或措施與法治的沖突不可避免時,可盡快啟動改法或者釋法程序,及時消弭改革與法治的沖突。二是在具體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發現某項改革措施與法治相沖突時,有關主體應當根據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及時將沖突的問題和相關建議上報有關機關,依法加以解決。三是根據“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原則,對于那些打著改革的旗號故意規避甚至破壞法治的行為,對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