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法學教授 丁偉
【核心觀點】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期,多年遺留下來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大多觸及深層矛盾和沖突,難以擺脫利益失衡、體制失靈、機制惰性、法制滯后的掣肘,部分現行法律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突出,立法不能再僅僅是對現有社會關系的確認,充分發揮引領改革發展的引領作用,對改革發展做出頂層設計已成為新時期立法的主要功能,立法先行已成為治國理政的新常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進行了頂層設計和戰略謀劃,這是我們黨站在時代的高度,以更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氣促進國家治理模式的現代轉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總體部署、分步推進。《決定》高屋建瓴,首先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就《決定》起草情況作的《說明》指出:“提出這個總目標,既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重點和總抓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
立法先行凸顯了新時期治國理政的新常態
按照《決定》確定的總目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完整、嚴密的制度系統,涵蓋五個分支體系,其中,“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居于首位,既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又是治理能力孕育的基礎。《決定》明確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從哲學角度看,立法是“源”,執法、司法、守法是“流”,“源”正才能“流”清,離開了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鑒于立法在法治體系中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決定》按照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邏輯順序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確保180多項重大舉措有條不紊,有序推進。
《決定》明確提出: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些新觀點、新提法反映了我們黨治國理政認識論上的升華,方法論上的創新。法律作為治國重器,對于其功能與作用的認識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與政策及其他社會規范相比,穩定性、規范性、滯后性是法律規范的固有特征,法律總是對已有改革經驗的總結、固化、事后追認,長期以來,強調法律對經濟和社會法治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已成為一種慣性思維。然而,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誠如列寧所言:“真理與謬誤只有一步之遙。”夸大真理的絕對性,將一定歷史條件下有限的認識凝固化,就會陷入教條主義的泥淖。法律作為上層建筑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但是,當上層建筑適合經濟基礎的要求時,可以對鞏固經濟基礎、促進生產力發展產生積極的反作用。從法律發展的自身規律來看,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實踐沒有止境,法律制度需要與時俱進,在“立、改、廢”的動態過程保持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狀態,對經濟與社會發展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