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時期,多年遺留下來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大多觸及深層矛盾和沖突,難以擺脫利益失衡、體制失靈、機制惰性、法制滯后的掣肘,部分現行法律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突出,立法不能再僅僅是對現有社會關系的確認,充分發揮引領改革發展的引領作用,對改革發展做出頂層設計已成為新時期立法的主要功能,立法先行已成為治國理政的新常態。《決定》審時度勢,在提出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的同時,明確要求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并對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推進舉措,確保善治具備良法的前提。
立法先行弘揚了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時代精神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領域體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舉措,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的當下中國,任何實質性的改革都將面臨法律障礙,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們擯棄法律尚不完備的改革開放初期靠政策突破體制窠臼的“政策驅動型”改革路徑,轉變將改革發展與依法依規截然對立的零和思維方式。喧囂一時的所謂“良性違憲”、“良性違法”的說法顯然有悖法治精神。為正本清源,《決定》大力弘揚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時代精神,提出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習近平總書記在《說明》中強調,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框架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不斷深化改革。我們堅信,按照《決定》勾畫的立法先行、“法治導向性”的全新路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一定能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