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實現法治經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實現法治經濟。因為: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數量越來越多,市場行為和市場競爭結果越來越不可預期,市場結構越來越復雜,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都處于法律框架內,才能確保市場經濟有序運行,市場機制更加有效。市場機制只是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條件,并不意味著只要實現了市場經濟就一定產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國家和地區除了少數之外,都實行了市場經濟,但并沒有都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沒有都成為發達國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也并不都是發展快的國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別是良法來有效地維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的國家的法律甚至扼殺競爭。改革開放之后,之所以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翻天覆地的變化,根本原因就是選擇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并以法律來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經濟運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資源配置過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這是人類社會最為復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保障??v觀人類社會發展歷史,幾千年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所以不斷發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資源配置不公平特別是土地資源配置不公平。幾百年的資本主義社會,之所以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資本這一現代經濟的重要資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之所以發達國家出現了相對穩定和繁榮,也在于不斷地調節利益分配,實現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本投資的相對公平。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開地配置各種資源,更加公平地實現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客觀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個國家包括我國改革開放實踐已經證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效率要高于計劃機制,因此,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決策,但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是無條件的,而是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市場主體的行為處于法律框架內,而這一法律又必須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層面上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因為市場主體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實現其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有的通過正當競爭,有的則會通過不正當競爭,如通過各種形式的壟斷、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騙等,其結果必然損害其他市場主體或侵害消費者利益,客觀上要求國家要有相應的法律以及相關的制度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已經形成了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格局,這就要求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平等競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將積累越來越多的以各種形式存在的財產,這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競爭優勢的前提和基礎,客觀上要求建立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財產權利保護制度,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財產同樣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財產權得不到保護,市場主體就失去了競爭的價值動力,從根本上破壞了公平競爭。
從市場運行機制來看,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等價交換,商品就難以實現內在價值,商品經營者就難以獲取應得的利潤,商品經營者就沒有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商品經營者客觀上要求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換。
由上可見,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相應地要求制定與此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目前不少國家或地區都制定有《反壟斷法》或《反托拉斯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價格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體系,目的都在于保護競爭,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預經濟行為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還需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發揮需要法律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市場具有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萬能的,市場本身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如無法解決壟斷問題、無法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無法防止負的外部性、無法保持國民經濟平穩增長、無法解決收入差距擴大甚至兩極分化等問題,客觀上需要政府來彌補。特別是要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需要政府不斷地改善宏觀調控。
彌補市場缺陷也好,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也罷,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動實現的,也不是隨意而為的,而是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實施。雖然政府宏觀調控的時機、力度等通過相機抉擇政策可以實現,但宏觀調控政策的背后則需要有財政、金融、投資、社會保障、產業等相關的法律。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法治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約束的行為,要求用法律來保護市場平等競爭以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優,要求用法律手段來處置市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和沖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調控國民經濟運行,要求嚴格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