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制約公權 重點應該放在哪
廉政周刊:《決定》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這項工作應從哪些方面推進?怎樣切實保證行政機關“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袁柏順: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地方在推行,但仍然存在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比如有些清單所列的權力仍然屬于不合理權力,如變相保留法無明確授權或其他不該擁有的權力;再如雖列出清單但存在運行程序過繁、過程不透明等現象和問題;后者尤其可能包含腐敗漏洞。要進一步推進,有必要引入第三方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使權力在經合法性審查之外,還要有廉潔性審查,以堵塞規范權力的相關制度當中的腐敗漏洞。
李滿春:確立推行政府權力清單的基本思路,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引領,圍繞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權責法定、權責匹配、簡政放權原則,清理規范政府權力,將所有政府權力納入清單,實行“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和社會活力。我認為,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一是確圍,確定行政權力清理范圍,做到權力單位和權力種類全覆蓋;二是清權,清理行政權力事項,全面梳理、摸清底數;三是確權,審核確認權力事項,能減則減、應放盡放;四是確責,明確行使權力職責,權責匹配、權責一致;五是打造平臺,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運行平臺,融合清單與載體;六是行權,實行權力規范透明運行,網上辦理、陽光操作;七是制權,強化權力制約監督,建立配套制度,完善約束機制;八是追責,嚴格追究責任,跟蹤權力運行,加大問責力度。重點抓“清權、確權、制權”三個環節,其中“確權”是重點中的重點,難點中的難點,當然也是制度建設的關鍵。要管好“看得見的手”,用好“看不見的手”。
廉政周刊:《決定》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如何保障這項制度不落空?
袁柏順:我認為,首先必須明確“重大決策”的界定標準。對于不同的部門尤其是政府層級來說,重大決策的界定標準應該說是不同的。決策之重大,與其投入的公共資源之多,影響的范圍之廣、程度之深、后果之重大深遠相關,所有這些都應該納入考量的范圍。其次必須有合理的評價機制,以確定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這是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的基礎。最后還要有追責的啟動機制。
李滿春:新制度為官員劃下紅線,決策不能給未來埋下隱患,而且該決策而不決策,久拖不決的,要負起責任。對《決定》提出的“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的路徑選擇,我認為,一要提高認識,選準切入點,使落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由“軟”變“硬”;二要建立網絡,細化責任縱橫網絡,使落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由“粗”變“細”;三要方法妥當,深化考核,使落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由“虛”變“實”;四是責任分明,嚴格追究,使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由“寬”變“嚴”,對懶政、怠政、職權濫用、決策機關應及時做決策卻拖延不做,引發“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的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的,如果發生的是事故、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可以按照現有標準執行,但如果是政治損失、社會穩定方面的損失,則要根據具體情況,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標準,通過一定法定程序直至罷免,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廉政周刊:《決定》提出,“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您認為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重點應放在哪里?
袁柏順:權力制約重點應該放在資金等公共資源投入多,政策影響范圍廣、程度深、后果重大深遠的關鍵崗位的行政決策權的制約上。
李滿春:我認為,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關鍵,一是依據法律和憲法規定,完善對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完善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財政管理和行政審批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的監管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減少制度漏洞,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二是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完善政府內部專門監督,即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監察的監督,審計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預防腐敗局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四是延伸內部以外的制約和監督機制。這個機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具體來說,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強法制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實行國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掌權者辦事具有可遵循的統一規范,確保權力按法律行使,合理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