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網:《決定》提出,“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有人認為,強調依法治國,勢必會削弱黨的領導;強調黨的領導,就不可能真正體現依法治國。您認為該如何理解黨的領導和法治的關系?
謝春濤:我也注意到,確實有人把堅持黨的領導跟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對立起來、割裂開來,好像強調黨的領導就損害了依法治國,強調依法治國就不是堅持黨的領導了,我認為這兩者之間不是矛盾對立的關系,而是一個統一體。
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那么誰來推動,顯然是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推動,黨在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黨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等各方面都負有最直接的領導責任。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我們偉大的祖國迎來了思想的解放、政治的昌明、教育的勃興、文藝的繁榮、科學的春天,所有這一切與黨的領導是密不可分的。很難設想在中國推動國家的進步發展,推動各項事業繁榮,如果沒有黨的領導,我們還能否推得動,推動到什么地步。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中國要想解決各種問題,推進各方面事業發展,當然也包括依法治國的進程,黨的堅強領導須臾不可離。
同時,這次全會《決定》也特別強調了黨的依法執政,憲法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黨當然更要帶頭執行,這在《決定》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包括黨紀嚴于國法,黨委也要依法決策,黨的建設要依照黨內法規進行,等等。應該說,從我國的實踐來看,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密切不可分割的整體。
求是網:《決定》提出了實施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從立法層面、行政層面、司法層面都做了非常清楚的闡述和規定,從規劃依法治國路線圖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理解這五大體系的布局?
謝春濤:《決定》提出要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與此前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比改了一個字,“法律”改成了“法治”,這一個字的改動含義非常大。
2011年,吳邦國委員長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律體系更多的是指一些律法、規章。法治體系所包含的內容則遠比法律體系要多得多,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多個方面與環節。四中全會提出五大體系涉及依法治國的方方面面,抓住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方面、重要環節和關鍵之處,對今后依法治國方略到底該怎么實施,有了一個較為全面的實施路線圖。我認為這五大體系如果能夠有效實施,將會大大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五大體系首先提到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之所以說要形成完備的立法體系,是因為現在立法雖然不少,但有的法律還有待于進一步制定與完善。比如對于行賄受賄,受賄的人判得很重,而不少行賄的人卻沒有受到追究,這顯然不完善。而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更為重要,習近平總書記講,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如果有了法律不實施會比沒有法律還可怕,那實際上是把法律當作兒戲。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年的冤錯案還是時有發生的,而這些案件追究下來,往往并不是司法人員不懂法,而是徇私枉法。所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仍然需要我們不斷努力。
在法治監督方面,政府人員和司法人員并非天生免疫,如果沒有監督,肯定也同樣會出現問題的。首先應該是加強司法機關本身的監督,公檢法之間是監督制約的關系,尤其是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和公安局,而法院對公檢的辦案情況也可以進行監督和制約。其次是要加強人大的監督。每年的兩會,高法、高檢報告的不贊成率比較高,這說明人大代表對此并不滿意。但是同時,人大的監督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需要設計一些機制來完善。比如現在要求規范涉法信訪,人大就可以對司法機關進行專門的監督,如果這方面有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人大是有義務進行質詢的。再次是輿論的監督,生效的司法文書應公開,讓媒體和公民都可以對判決書進行評論。
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主要是指待遇的保障、獨立審判權的保障。三中全會已經提出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因為人財物處置不當,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司法要去地方化,使市縣兩級的法院檢察院在人財物上能夠獨立于地方,從而擺脫地方官員的干擾。另一方面司法要去行政化,要讓法官能夠依法獨立審判,不能像以前那樣受一些行政領導的干預,看別人的臉色辦案。這是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
至于黨內法規體系,按照黨內法規建設規劃綱要,我們還要進一步修訂完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有很多好的理念,有時候得不到有效實施,重要原因在于缺少健全的法規制度。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以制度治黨。現在的黨內法規顯然還是不夠的,黨跟方方面面的關系,特別是在黨內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還是要依靠完善黨內法規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