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權要更加規范化、法律化
記者: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完備的行政組織法,它涉及到如何確定行政主體、科學設定其職權職責、調整好組織機構相互之間的關系等。那么,完善行政組織法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方世榮:完善行政組織法,首先要加強行政組織法的立法,健全行政組織的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職責的法治化。使行政機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我國目前的行政組織法主要是較早制定的《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內容都比較原則和簡略,特別是還缺乏政府部門的組織法,這需要完善。其次是以法律制度科學規定各級政府的事權,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三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決定》提出,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這些都涉及行政組織機構的調整、變化,需要通過相關法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依法行政重在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記者:《決定》指出,要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那么,如何才能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真正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方世榮: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要牢固樹立公權力受法律約束的理念。有些行政機關的首長和公務人員是欠缺這種法治理念的,因而時有發生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超越權限、濫用職權、隨意決策等現象,這必須通過法治教育、工作制度、責任追究等來著力加以扭轉。
依法行政當然要依法限權。這就必須做到:
其一,在權力來源上加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設定要貫徹法律保留和法律授權的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不能以紅頭文件或其他方式自創權力。
其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這實際上是強調權力行使要有法定依據,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
其三,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進一步科學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明確政府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這有利于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其四,把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作為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一個重點。政府內部權力主要包括內部人財物的管理等,有些領域極易發生腐敗。要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才能有效防止權力濫用。要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其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記者:權力清單制度的實施有些什么工作要做?
方世榮: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也是一項系統工作。權力清單制度當然首先是以法律法規為權力依據進行梳理、分類、編制,經評估、審查通過后向社會公布。但它還涉及如何公布、定期更新、提高其執行力、實施有效監督等深層次問題。這也需要有相關配套的制度。如要隨之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這就要修改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把權力清單納入政府必須公開的信息目錄范圍之內;要建立定期更新的制度,因法律法規對權力作出了變化調整的要更新告之;要完善行政機關的法治指標考核,把編制、公布和執行權力清單情況納入法治建設工作實績的考核指標;要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把權力清單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范疇,作為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范圍;要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與權力清單制度的銜接,一方面作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審查行政行為是否依法行使職權的根據,另一方面實施對行政機關實施權力清單制度的行政復議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