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公正之治、規則之治。一個法治社會,應當用規則解決問題,且無論結果是否有利于自身,都無條件地服從,這才是法治。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大的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法治不能消滅犯罪,但是它能讓犯罪得到應有的懲罰;法治無法杜絕糾紛,但它為解決糾紛提供了規則和程序;法治無法消滅社會怨氣,但它可以使社會怨氣降低到最低程度。
中國從法制到法治的第一次飛躍用了近50年時間,發展速度緩慢,究其原因,我認為在于觀念的阻礙。雖然“法制”與“法治”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側重點有所不同。法制階段,主要講法律制度的建設,重點在立法環節上,人們對“法”的認識還停留在“專政工具”的層面,“法”被當作是對階級敵人進行專政的工具,“法”的效用不能發揮出來。而在法治階段,人們對法的功能認識擴大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層面。法治階段,不僅指的是法律制度的建設,更重要的是指對法律的實施和對法律的遵守。法成為公正的載體,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價值目標,樹立了法的權威和對法的信仰。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對法治心存敬畏,依法治國的方略才能在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各個環節得以落實。
中國發展觀察:十八屆四中全會號召,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您對其中提到的“法治中國”怎樣理解?
胡建淼:“法治中國”這一概念最早源于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十五大確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個基本方略,并未提及“法治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將“法治中國”這一概念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以黨的決議作出專門的決定,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任務的具體落實和深化,將豐富和創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
我認為,“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的升級版。一是“中國化”。法治中國已定位在中國,它是世界的法治共性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的產物,是指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二是“綜合化”。法治中國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綜合工程,并且包括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內的全過程。只有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法治中國才能實現。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就在于法治”,這是我在很多場合都提到的觀點。如果沒有國家治理現代化,就不足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標志著我黨從一個革命黨真正轉變為執政黨。
國家治理現代化應當包含國家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文明化和法治化。民主化是要求在國家治理中,人們享有更多的參與權;科學化是要求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必須符合科學規律,克服主觀決策;文明化是要求以人為本,彰顯真善美,實現善治;法治化是要求一切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下、在法定軌道內進行。而在這“四化”中,關鍵在于“法治化”,因為沒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亂的民主,沒有法治環境就不可能有科學決策,法治是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讓社會走向“真善美”。
中國發展觀察: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強調“憲法高于一切”。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提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您對此有哪些看法?
胡建淼: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規、規章都是源于憲法,依據于憲法,而且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個國家要實施法治、遵守法治,首先就要遵守憲法,樹立憲法的權威。所以十八屆四中全會圍繞著如何保障憲法的權威地位提出了很多措施:一是建立憲法監督的保障制度,二是建立憲法解釋的程序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