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次與水平的關系是優化高教結構的抓手
最后,我講講結論和啟示。關于高等學校隨機性水平評估的“優秀”的討論,專家委員會的大多數專家最后仍然同意只設一種優秀標準,而不是兩種優秀標準,進而充分肯定了不同層次的高等學校教學工作都可以達到優秀的水平,并且具有相同的含金量。
這個結論是非常重要的。它的意義就在于,所有高等學校都可以在教學和人才培養中追求和達到一流的教學水平。就像教育規劃綱要所說的那樣,在不同層次和領域中提高質量,爭創一流。我甚至愿意說,這樣的一個討論,以及形成的結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一般地方高等學校的教學改革發展,進而在整體上促進了整個國家高等教育辦學水平的提高,具有歷史性的價值和意義。
實事求是地說,盡管高等學校教學工作評估委員會的專家們對教學評估達成了只有一種優秀標準的結論:層次不等于水平,不同層次的學校都可以在教學和人才培養中提高質量,爭創一流,達到優秀,但現實問題仍然存在。我認為,目前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中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現實問題就是,高等學校盲目地追求高層次,而沒有追求高水平。
這種現實問題具體表現在:一方面,不同層次的高等學校都不約而同地表現出一種追求“升格”的愿望和沖動。專科學校希望能夠升格為本科院校,本科院校希望獲得研究生學位的授予權,雖然已經是國家重點大學,但仍然追求所謂國際上的高層次。另一方面,我們在高等教育的評估和各種不同項目、成果和學校的評估評審中,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層次等同于水平的現象。在某些領域和方面,雖然某些重點大學本身并不具有優勢,甚至不如某些地方大學,但仍然能夠“中標”。而有些地方大學,盡管在某些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績,但由于“出身低賤”,仍然在評審或評估中名落孫山。而且,這種現象已經極大地影響了地方院校的辦學積極性,甚至對他們形成一種無情的“打擊”。這種現象當然有一定的政策原因,但不能否定的是,把層次等同于水平的誤解,也可能是一個認識或理論的原因。如果追求高層次就等于追求高水平成為了一種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認識,那么在現實中的這些現象也就不奇怪了。
坦率地說,這種將層次混同于水平的錯誤認識對于高等教育的改革發展是非常有害的。除了上述盲目地以追求高層次代替對高水平的追求之外,這種危害還突出地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這種誤解及其對現實的影響將進一步造成中國高等教育的結構性落后。層次與水平是反映高等教育結構的兩個基本概念和分析指標。不同層次與水平的合理組合是一個高質量教育結構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個國家高等教育結構性優勢的具體表現。如果一個國家在高等教育體系中,高水平的大學都是高層次的大學,而低層次的大學都是低水平的,那么,這種高等教育結構是非常落后的,是非常不均衡的。這種落后也是一種高等教育的結構性落后,它將帶來高等教育中的非公平現象,也將惡化高等教育資源的配置模式。同時,這種對層次與水平之間關系的誤解,還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同學科的學術霸權和學術寡頭現象,進而影響教育和知識的創新。
第二,這種誤解及其對現實的影響將進一步激化高考中的惡性競爭,而愈加惡化高考改革的環境。高等教育的上述結構性落后將進一步導致高水平的學科與專業大部分集中在少數高等學校中,由此,圍繞這些大學入學機會的矛盾將日益突出,爭取上這些大學的高考競爭自然將愈加激烈。這對于進一步深化高考改革是非常不利的。如果我們的高等教育結構,可以讓學生在不同層次的大學中都能夠獲得高水平教育的機會以及成功的機會,那么,中國的高考改革也就能夠獲得一個更加寬松的環境,也就能夠為學生,特別是為不同類型的拔尖創新人才的涌現,提供更加寬松的成長環境。
第三,將層次等同于水平的誤解及其對現實的影響,也將進一步造成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的同質化,影響大學的特色建設。顯然,如果不同高等學校都以追求高層次作為自己的建設和發展目標,并以此取代對高質量或高水平的追求,其結果必然導致高等教育發展的同質化。相反,科學把握層次與水平的關系,非常有利于督促高層次大學不懈怠而真正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務和產品,激勵低層次大學辦出特色,努力在人才培養質量上達到高水平。
因此,層次與水平是中國高等教育結構調整和優化的兩個非常重要的抓手和切入點。同時,它們也是進一步改革、完善高等教育評估體制和政策措施的重要方面。我最后的結論就是這樣幾句話,辦學層次不等于辦學水平;高層次不等于高水平,低層次也不等于低水平;高層次大學也可能是低水平,低層次大學也可以達到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