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經管學院教授周應恒說,我國農業經營將呈現出規模農戶與傳統承包農戶長期并存的態勢。農業部將適度的土地規模界定為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的10倍至15倍,這符合現階段我國農情。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所有農戶的土地規模擴張,只能是部分具有經營能力的農戶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而多數農戶仍是小規模經營。“我們不可能在沒有解決農民離農出路的情況下就簡單地強制流轉農民的土地。在推進適度經營規模的同時,必須考慮小規模農戶經營可持續性的問題。”周應恒說。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長郭曉鳴進一步談到,推進土地有序流轉,需要培育帶動力強的新型經營主體。在農業企業進入區域有限和帶動力不足的現實下,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流轉土地的規模雖然相對較小,但其與農民的利益關系更為穩定和密切,當前尤其需要對這類主體流轉土地給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依托這類本土化特征明顯和實際帶動力更強的新型經營主體,在更廣大的農村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規模經營并非只集中土地
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的農民被動擠出過程
按照常住人口計算,我國農村戶均耕地面積約半公頃。若戶均經營規模提高到約2公頃,就需要再減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有測算顯示,在北方單季地區,家庭經營的適度規模應在120畝;在南方兩季地區,則為60畝。按照這一標準,糧食生產僅需勞動力4300萬人。據估計,我國目前從事糧食生產的勞動力在1.5億人左右。這就意味著,全國糧食生產實現規模化經營,尚需轉移1億左右的農業剩余勞動力。
在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要高度關注農民的利益保護。郭曉鳴說,一方面,不能用簡單的行政干預手段來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從根本上看,土地流轉是路徑而不是目的。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過程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的農民被動擠出過程;另一方面,應更加重視保護農民的主體地位,更多支持通過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的新探索,更穩定持久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權。
韓俊表示,農業的規模經營絕不僅僅意味著只是集中土地。在我國,寄希望通過大規模集中土地實現像美國那樣的規模生產是不現實的。現代農業的經營規模受農業生產資料供給、農業技術服務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單個要素投入規模的大小,并不能決定綜合效益的高低和生產方式的先進程度。因此,要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引導農民走向聯合與合作、開展社會化服務,來彌補耕地規模的不足。(經濟日報記者 喬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