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郭軍
記者 許躍芝
法治是市場經濟良好運行的保障。市場化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賴法治化。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主體、多層次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勞動法律體系,為勞動關系規范有序地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這一論述客觀而充分地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內在一致,不僅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完善提供了明確思路,而且為我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注入了全新的活力與動力。
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決定,對通過全面深化改革,使勞動關系逐步走向高度市場化有著怎樣的影響、作用和關聯?
郭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治國理政的戰略決策,吹響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角。這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直接響應,兩者之間是有著深刻和必然聯系的。
法治是市場經濟良好運行的保障。“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最重要的論述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治經濟”的著力強調正是對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力保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表明經濟發展的模式和決策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要從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從數量型向質量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對于工會所依托和面對的勞動關系而言,意味著勞動關系將高度市場化。無論是就業與招工,還是薪酬與定額,勞動關系中的絕大多數問題均要由市場來決定,但是勞動關系高度市場化并不表明勞動關系可以絕對市場化,市場決定是有前提的,即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勞動關系中的市場決定也不是無條件的,也是在勞動關系要素的配置中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而在勞動關系的整體規制中,國家依然也必須進行干預,而干預的基本手段就是立法,依法加以規范。
市場化勞動關系的發展必然法治化。市場經濟應當是法治經濟,市場化勞動關系必須法治化,這是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建立相應的市場規則,其有效的方式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加以干預。勞動關系的法治化是勞動關系市場化的必然結果。
記者:現實中,客觀存在著市場化勞動關系“強資本、弱勞動”的特性,因此說,勞動關系是不能絕對市場化的。那么如何才能使勞動關系市場化保持健康有序和諧的發展呢?
郭軍: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勞動關系逐步市場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同樣面臨著“強資本,弱勞動”的客觀存在,因此不能絕對市場化,否則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的問題就會經常出現,勞動關系就不可能和諧。也就是說,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市場化的過程,應當也的確是伴隨著勞動關系法治化同步發生和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