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提出,1992年《工會法》出臺,以及1994年《勞動法》應運而生,全面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積極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勞動關系的公平公正,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成為發展方向。自此,勞動關系市場化開始進入了法治快車道。其后,《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的勞動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
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主體、多層次的勞動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勞動法律體系,為勞動關系規范有序地和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勞動關系市場化的進程實際上就是法治化的進程,勞動關系市場化是勞動關系法治化的前提,而勞動關系法治化是勞動關系市場化的保證。
當然,由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還處于一個漸進的過程之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記者:您認為,調整和保障市場化勞動關系的手段和方法是什么?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治國理念層面上給出了怎樣的支持?
郭軍:保障市場化勞動關系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只有法治化。隨著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高度市場化的勞動關系如果不能有效規制,則必然走向沖突化,將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停滯,社會經濟發展受阻,社會和諧穩定受到影響。而要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就要解決勞動關系的公平公正問題。勞動關系的公平公正要求勞資雙方擁有各種機會、建立各項規則、行使各項權利是公正、合理的,且符合發展規律,這只有靠法律和契約來保證,前提就是法治。通過法定勞動標準保證勞動者實現最基本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定契約規則保障勞動者爭取最現實的合理利益,在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勞動關系的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調整市場化勞動關系的方式必須法治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是通過對勞動關系的主體,也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各自的行為加以規范,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制約,簡單地說就是通過“劃底線、定規則”的方式,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違反者予以相應的懲罰。
“劃底線”,即通過法律規定最基本的勞動標準條件,劃定合法與違法的底線。勞動關系是否建立雖然是資源配置問題,但是如何建立則不是絕對由市場決定,而是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標準條件為底線。
“定規則”,即通過法律確定最起碼的協商簽約規則,明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違反法律規定的規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違法的后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規則即為合法,法律予以保護。勞動關系合法不等于合理,而勞動關系不合理絕對不可能和諧。
市場化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賴法治化。這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