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體制的主要舉措
為落實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決定》就完善立法體制提出了一系列舉措。
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立法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人大的主導作用應當體現在法律法規的立項、起草、審議、修改、表決等各個環節。《決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一是通過每屆任期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人大常委會在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工作計劃時,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著力通過立法推動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立法,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評估,對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進行通盤考慮、總體設計,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落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二是加強和改進法律起草機制。《決定》指出,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工作機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見和關切得到充分表達,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也有利于加快立法進度、提高立法質量。同時,由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還可以探索委托有關專業單位研究提出方案。三是努力建設一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隊伍。《決定》對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包括立法工作隊伍提出了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下大氣力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等方面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選拔任用、激勵保障等機制,積極推進干部交流。《決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這是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能力建設的重要組織舉措,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客觀要求。《決定》還提出,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這也是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增強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此外,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還要增加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草案的次數,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創新和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的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一是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參與政府立法機制。要按照《決定》要求,不斷完善有關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透明性,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一般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積極探索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后評估工作。二是建立由專門的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法律法規的工作機制。《決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起草過程中既要注意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的權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責任,防止部門爭權推責,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制約和監督,促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正確行使權力。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為了防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問題,《決定》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起草制定,要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和立法權限進行,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下一步,還要通過立法法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不同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國務院部門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擴大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還要完善授權立法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
完善立法協調溝通機制。立法涉及權利利益關系的調整,立法過程也是不同利益群體間的協商過程。因此,必須加強立法協調溝通,理順各部門、各工作環節之間的關系,及時解決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在法律的立項、起草和審議的各環節,起草單位和立法機關要廣泛聽取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于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部門間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牽頭起草單位要在深入研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商溝通,共同研究解決,努力取得共識;必要時,由決策機關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第三方評估,也可以對一些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問題,提出若干解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及時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