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靜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樹立憲法權威。”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時,憲法是社會共同體的基本規則,凝聚著基本共識和價值觀。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
有助于樹立憲法權威,推進依法治國的實施。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權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因自覺接受權威而主動服從,真正將憲法作為其行為準則。
有助于增強公職人員的憲法觀念,激勵其忠于和維護憲法。經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莊嚴的就職儀式上向選民或者代表機關宣誓,對國家法律和權力賦予者鄭重承諾。通過憲法宣誓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明確權力來源于憲法,憲法高于權力,憲法約束權力,按照憲法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宣誓者將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和承諾公開化,產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強烈的責任感,時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約束。
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培養憲法情感。萬眾矚目之下莊嚴的就職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眾同時從神圣的儀式中經歷神圣的體驗。憲法在人們內心深處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憲法權威具有密切聯系,這種情感是憲法權威的淵源之一。因此,宣誓儀式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憲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認知憲法,從內心產生對憲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成為公民的心理基礎。
有助于在全社會傳播憲法理念,樹立法治信仰。開展普遍的憲法教育,對于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和憲法精神具有重要意義。設立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開展關于憲法教育是普及憲法知識,以憲法凝聚社會共識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培育和塑造憲法文化,使全社會尊重憲法、熱愛憲法和信仰憲法。
域外憲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內容
綜合考察聯合國193個會員國的現行憲法文本,其中規定了宣誓制度的國家有177個,未規定該制度的國家有16個。各國憲法規定的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誓主體。各國憲法規定的宣誓主體主要有如下幾類:一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國王,如挪威、西班牙、荷蘭等國憲法規定國王執政時應當宣誓;二是共和制國家的總統,如印度、意大利、新加坡等國憲法規定總統或者代行總統職權者應進行就職宣誓;三是國會或者議會的成員,如冰島、塞浦路斯、南非等國憲法規定新當選的議員履行職責前應宣誓;四是政府總理(或首相)和政府各部部長(或大臣),如德國、敘利亞、尼泊爾等國憲法規定上述人員應進行就職宣誓;五是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法官,如捷克、立陶宛、新加坡、墨西哥等國。也有少數國家的宣誓主體范圍較廣,如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聯邦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擁護憲法等。
二、宣誓對象。宣誓對象大概有如下幾類:一是向全體人民宣誓,如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總統在就任時,應向人民宣誓;哈薩克斯坦憲法要求總統、議會代表和政府成員應向全國人民宣誓;韓國總統就職時要向全體國民宣誓。二是向任命人宣誓,如敘利亞憲法規定,總統任命副總統,副總統就職前應向總統進行憲法宣誓;波蘭憲法規定總統任命總理和部長委員會成員,并接受他們的宣誓。三是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時,向議會或者議會與其他機構的聯合組織宣誓。如保加利亞憲法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就職時應向國民議會宣誓;斯洛文尼亞憲法規定,總統以直接方式選出,應向國民議會宣誓,總理和各部長當選后亦向國民議會宣誓。四是繼承王位者,向議會或政府等其他機構宣誓,如荷蘭憲法規定,接受王權的國王在議會兩院公開聯席會議上宣誓即位;五是在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如阿爾及利亞憲法規定,總統向真主起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