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誓詞內容。各國憲法中的誓詞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效忠國家,捍衛民族的尊嚴、獨立和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忠實地為人民服務;四是竭盡全力,恪盡職守,忠誠履行職責。有些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在誓詞中還要求宣誓人護衛國教,為宗教的昌盛服務。
四、見證人/監誓者。各國憲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類見證人或者監誓者:一是憲法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如伊朗憲法規定,總統當選人必須在司法最高首長及憲法監護委員會成員的見證下宣誓;肯尼亞憲法規定,當選總統應當在首席法官面前公開宣誓就職。二是總統或者總統任命的人員監誓。如新加坡憲法規定,總理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宣誓由總統監誓。一些國家也規定了共同見證人的形式,如愛爾蘭憲法規定,總統應在議會兩院議員、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公共知名人士面前宣誓。
五、宣誓效力。多數國家都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必要條件,因而一般規定宣誓應在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之前或者就職時進行。因此可以將宣誓看作宣誓者就職或者履行職務的開始,以及上一任職務的的結束。比如蒙古憲法規定總統的職權始于其宣誓就職,止于新當選總統宣誓就職。新加坡憲法規定,任何議會議員在議會宣誓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任何有關立法的議事活動。一些國家還規定,如果議員拒絕宣誓,或者作出附帶保留的宣誓,將導致取消就任資格,或者視為放棄職權,比如波蘭、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和烏克蘭。
六、宣誓制度的規范形式。多數國家直接在憲法正文中規定了宣誓主體、程序、地點和誓詞等具體內容。有的國家在憲法正文中規定宣誓制度的基本內容,在附錄中明確誓詞的具體內容,如新加坡、肯尼亞和南非等國。此外,有的國家在憲法中概括規定了宣誓制度,委托議會立法規定宣誓的具體規則,比如荷蘭、克羅地亞、羅馬尼亞和肯尼亞等國。
除外,有的國家的憲法還對宣誓制度進行了特殊規定,如有些國家不僅要求宣誓者進行口頭宣誓,還要在宣誓書上簽名,如愛爾蘭、伊朗和贊比亞;也有一些政教分離國家,尊重宣誓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允許在規定誓詞之后附加宗教誓約,如奧地利和印度尼西亞。
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未來展望
我國憲法文本中并沒有宣誓制度的規定,應借鑒各國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當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方式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具體規則:第一,宣誓主體。根據《決定》要求,可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第二,宣誓對象,可規定:宣誓者應當向相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宣誓。第三,誓詞內容,應包括:效忠祖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捍衛國家主權和利益;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為國家富強和人民福祉,竭誠履行光榮職責。此外,可規定:宣誓者應當在其當選或被任命的人大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宣誓,可以采用集體宣誓的方式,由某一機關的主要負責人領誓;個別選舉或任命的公職人員可以個別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