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歷史征途上又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文獻,對于進一步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提升治國理政水平、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決定》精神,準確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總目標、根本要求和主要任務,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理論處日前組織滬上學者撰寫學習《決定》文章。本版今天特刊登部分學者的文章,相信會對讀者有所助益。
用有效監督證明制度優越性
沈國明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所謂的法治體系,包括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其中,建立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對于權力的健康運行至關重要。
權力具有腐蝕性,失去監督,任何權力都可能走向腐敗。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的國家,規則轉換難免出現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監督缺失,會呈現腐敗高發的態勢。歷史上,人們一直探尋遏制腐敗的辦法,相同的辦法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效果各不相同,因此,對權力加以監督的形式和做法格外需要與時俱進。
我國對權力有著多種形式的監督,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這八大監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四中全會提出,要把這些監督形成嚴密的體系,形成合力,很有針對性。
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大為增強,幾乎每周都有腐敗分子落馬,這是順應民心的好事。很多腐敗案件也應當引發我們對制度性問題的思考,以便更有效地防腐反腐。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不少干部,包括前后任領導因受賄等貪腐行為落馬;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受賄貪污2億元,河北一個分配水的“小官”,貪腐上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68套。這些案件觸目驚心,可這些貪腐行為不是一夜之間完成的,也有日積月累的過程。就拿受賄2億元的案子來說,假設每筆受賄額是200萬元,需經歷100次才能完成。在那么長的時間里,怎么沒有被發現?外界來辦事的人包括行賄者對如此瘋狂斂財的官員不可能沒有評價,監督部門到底是麻木了,還是真的一無所知?如果是麻木了,應當對監督部門改造,提高責任心、敏感度;如果的確是一無所知,那么,對既有的監督體系真的應該有深刻的反思。
有效的監督應當具有發現問題的機制。可是,我們過去在這方面似乎還著力不夠。針對這種情況,中央進行制度創新,巡視制度使情況有所改觀,一些長期群眾有反映,但是很難查出的問題被揭露了出來。這些成績值得肯定。今后,應當按照法治體系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監督體系建設,讓其符合“嚴密”的要求。為此,需要讓各項監督充分發揮作用,目前,各項監督提升的空間是很大的。很多時候,不是監督越位或者太過,而是監督缺失或者不到位。至于辦關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錢案,更是應當嚴格禁止的。
在已有的八大監督中,人大監督相對最具有制度性安排的特點,因此,尤其應當將作用發揮出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國情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是最高國家權力的監督。我們聲明不搞三權分立,為此,當然需要指出實施三權分立的危害,但是,我們更需要實施有效的監督,讓政府、法院、檢察院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用實際成果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在此基礎上,人大監督再進一步與其他項監督形成體系,相互協調,形成合力,一定有助于我們接近并最終實現法治建設總目標。
(作者為上海市社聯黨組書記、專職副主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