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治國 依憲執政
劉志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上述內容凸顯了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中的核心地位,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各項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全面、深刻理解上述內容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不同于西方國家實行的憲政。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長期探索治國理政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的科學總結,它反映了我們黨對憲法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認識。但是,我們所提出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并不是西方國家實行的憲政。我們的政黨制度、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等均不同于西方國家,中國在社會轉型期固然存在諸多的矛盾,但是,這些矛盾的解決應該在法治的框架范圍內通過治理層面的創新加以解決,從而逐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而不是放棄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改而施行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因為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不符合中國國情。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從中國實際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
其次,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出來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要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既不能片面強調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從根本上否認和排斥黨的領導,又不能以堅持黨的領導為名,使黨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必須妥當處理好的現實問題是:將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憲法、法律銜接起來,妥當地處理和解決好二者之間可能存在的不一致。
其三,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該種制度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便于人民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它是在中國具體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與西方國家的憲政制度相比,最適合中國的國情,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但是,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不意味著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權力。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所有國家公權機關都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權力機關的性質定位并不意味著它可以在憲法之外行使職權,并不意味著它可以置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權威于不顧。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必須逐步健全和完善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制度,塑造和強化憲法的制度權威和民眾的憲法意識,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有機地結合起來。
我們相信,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只要我們毫不動搖地將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堅持依法治國有機地統一起來,摒棄西方憲政思想的侵蝕和干擾,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權威,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擺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首要位置,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肯定會實現!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