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浙江省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理事長 程渭山
浙江省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經歷了自發探索試點(上世紀90年代初到末期)、引導鼓勵開展(2000至2004年)、穩步有序開展(2005至2013年)、全面部署推進(2014年初全省農村工作會議將其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任務作出全面推進的部署)的過程。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有9523個村社(約占總村社數32%)完成改革,累計量化集體經營性資產581.4億元,界定股東1365.3萬人。
浙委發〔2014〕7號《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到2015年底完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為此,筆者對浙江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問題作了專題調研。
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步成效
(一)強化了農民集體財產權利保障,推動了農民經濟人身份與社會人身份的分離。改革堅持集體所有制不變,以合作制為基石、引入股份制,將集體資產(不包括農民依法占有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折股確權到人,實行按人表決、按股分配“股份合作制”,賦予了農民更加清晰而有保障的集體財產權利。從資產量化范圍看,資源性與公益性資產普遍不作量化,一般按經營性凈資產量化折股。從股種設置類型看,集體股普遍不再設置,一般以人口股為主、農齡股為輔,按人配股、按戶發證;人口股具有表決權和分紅權,其他股種只有分紅權。從股權管理方式看,一般實行靜態管理“生不增、死不減、可繼承”,少數實行動態管理。從股權權能搞活看,實行靜態管理的村社,經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允許在社內流轉。
(二)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推動了產權政策性配置與市場化配置的耦合。改革堅持化解歷史形成矛盾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相并舉。一是折股確權“初次配置”注重公平,體現寬接收、廣覆蓋,各地針對特殊群體、弱勢群體的有關利益訴求,實行差別化的普惠式配股政策,化解了村社長期積累的一大批矛盾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并防止了新的類似矛盾發生。二是流轉交易追求效率,創造條件發揮市場在資源“二次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公開公正透明流轉交易,防范集體資產流失。三是在集體經營管理班子的監督激勵機制建設上有了新探索。如杭州市江干區在全省率先推出了“獨立董事”制度;杭州市拱墅區探索了股份經濟合作社在職班子成員“職務股”制度等。
(三)創新了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推動了集體封閉型經濟向開放型經濟的提升。一是增強了發展集體經濟的內生動力。在傳統集體產權治理結構下,社員與集體利益聯結較為松散,改革后,在農民與集體之間形成了按股分配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民對收益分配的意識強化,對村社干部帶領發展集體經濟形成倒逼壓力,進而增強村社管理和發展經濟的干群合力與內生動力。二是拓寬了發展集體經濟的有效路子。一方面,采用項目股份制的方式面向股東、社會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多主體籌措項目建設資金,提升了集體“三資”開發利用廣度和深度。另一方面,集體經濟開始走出社區尋找開發項目,或是由股份經濟合作社抱團開發、或是參股到其他市場主體中進行投資經營。
(四)消解了城鄉一體發展體制束縛,推動了新型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的協同共進。改革賦予農民更加清晰的集體資產股權,一是有利于促進城鎮化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在農村社區轉為城市社區的地方,原社區性集體經濟在城市土壤中的發展空間得以有效開辟,為農民真正融入城市提供了持續穩定的財產性收入來源;在農村社區,股權成為農民的“活存折”,確立了“權跟人走”的制度,破解農民進城“人戶分離”問題。二是有利于促進新農村建設和鄉村人口集聚。通過改革化解了因村社之間實力強弱和貧富差距而導致“并村不并心”的難題,因村制宜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實現了資產融合、農民融合。三是有利于促進農業現代化和適度規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