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存在的主要不足
從調研中有關部門和基層反映看,當前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不足或挑戰。
(一)在有關問題看法上有爭論,認識尚需統一。一是針對股份合作制改革全覆蓋的要求,部分基層干部認為遠離城鎮的經濟薄弱村或空殼村改革后的股份無實際價值。這種看法注重股份分紅功能,忽視了其在固化集體財產關系上的長遠意義。二是針對集體資產量化的范圍,一些基層干部覺得應對全部集體資產進行徹底量化。這種看法,沒有認識到公益性資產、資源性資產難以貨幣計量的客觀現實,沒有看到股份在收益分配中已涵蓋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部資產產生收益的實際。三是針對股權靜態管理的政策要求,少數人認為要尊重傳統習慣,對未撤村建居的村社實行動態管理。這種思維,沿襲了早先農村土地承包中“生增死減”的慣性,忽視了“權跟人(戶)走”的改革取向和基本立場。四是針對深化改革的方向,個別人要求把股份經濟合作社完全改造為獨立的純粹市場主體。這種觀點,誤把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同于一般公司企業,忽視了其政治功能。
(二)在配套政策支撐上不到位,瓶頸亟待突破。一是因歷史和政策原因,未完全為集體資產依法頒發土地證與房產證,影響了資產權屬的法律效力,削弱了集體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在稅收政策上視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公司企業,稅收負擔大為加重。三是金融機構以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為由,不認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予其信貸。
(三)在改革深化提升上受制約,機制有待創新。一是股權流轉受制約。盡管允許股權在社內流轉、部分地區向社外流轉放開,但其主要功能仍被視作分配的依據,從而導致股權在現實中難以流轉起來。二是經營機制搞活受制約。農民對經營風險存在強烈的回避心理,發展活力不足;董事會成員等經營管理者一般只能拿到由上級政府核定的工資薪酬,缺乏開拓創新的物質利益激勵。三是經營人才素質受制約。董事會成員大都是原村社班子人員,經營能力普遍偏低。四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設滯后。
(四)在發展集體經濟上壓力大,扶持急需加強。一是發展空間小。在城郊地區,受規劃管控的部分村社在城鎮規劃上無項目安排,不符合規劃的物業卻需拆除,改造提升難;村級留用地政策在縣級層面未有效實施,已實施的地方指標少、落實難,辦理手續時間跨度長;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山區,則普遍缺乏興建物業項目的區位優勢。二是社會負擔重。在“撤村建居”社區,公共財政未能及時均等覆蓋,公共服務方面的開支占股份經濟合作社總支出的比重較大,且在轉為城市社區過程中原村社公益性資產的移交處置缺少補償。三是分配要求高。原社員變股東后,分配意識不斷強化乃至膨脹;部分村社干部為“凝聚”人氣和在換屆中能繼續當選,存在實施超收益分配或無收益分配的沖動。
需要重點把握好的幾個問題
從調研的情況看,做好下一步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堅持黨政主導,進一步加大行政推動和政策扶持力度
調研中,我們感到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是單靠村經濟合作社能自我實施的,更需要黨政主導。通過調研,我們認為黨委、政府要把股份合作制改革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工作來抓,要加快為集體所有土地與房屋等資產確權頒證;加快完善股份經濟合作社工商登記辦法;加大稅費減免力度;加快公共財政均等覆蓋農村社區進程;全面實施和優化村級留用地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性收入;推動金融機構轉變觀念,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給予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
(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充分依靠群眾,切實找準最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平衡點和公約數
政府要從綜合解決現實農村矛盾糾紛和保護最廣大農民長遠利益的高度,依靠群眾找準群眾利益平衡點和社會和諧公約數。在資產量化上,清產核資結果及折股計值資產公開公示,群眾有需要的,可進行評估;在股種設置上,重在簡便易行,推動權跟人走,允許個別村社多樣化、多元化設置;在股權配置上,重在公平公正,目前倡導的“廣覆蓋、寬接受”,“復雜問題程序化、程序問題民主化、民主問題公開化”等做法,可作為妥善處理特殊群體和歷史遺留問題、促進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的有效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