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審慎穩妥操盤,分步有序有效搞活股權權能
調研發現,當下農民群眾對集體資產股權流轉、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無論是經濟發達村社還是薄弱村社,股東普遍不愿、不敢流出股權。為此,當前首要的任務是要引導目前實行動態管理的股權向靜態管理轉變,這是賦權活權的基本前提,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研究制定股權流轉、抵押機制,在現階段股權的流轉、抵押須經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在股權流轉上,對城市化和公司化治理水平較高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允許各類股權在社內外流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流轉給社內股東;對完全農村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口股流轉一般以社內為主,審慎向社外流轉。在股權抵押融資上,主要是那些擁有可觀、穩定、可持續分紅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可用股份分紅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適應城鄉一體發展要求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四)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強管理服務,加快構建農村綜合性產權流轉交易體系
加快建設縣、鄉兩級聯通一體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在流轉交易內容設置上,將依法可交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住房財產權、集體經濟股權和其他依法可交易的農村產權等納入統一流轉交易平臺。在流轉交易制度建設上,按流轉交易品種制訂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操作流程規則及相應服務指南,加快培育發展農村資產評估中介服務組織,同步跟進流轉交易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
(五)深化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堅持分類推進,牢牢把握底線思維和市場取向的原則與方向
把握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歷史要求,對改革后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做好改革深化的文章。第一類,高度城鎮化區域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可逐步探索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應治理模式轉型,走向現代企業;個別資產量極少的經民主決策和上級批準,也可終止解散。第二類,即將城鎮化區域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根據撤村建居和公共服務均等覆蓋的進程,有序推進“政社分離”,待完全城鎮化后走第一類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路子。第三類,將長期處于農村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要牢牢堅持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底線,重在創新和完善經營治理機制,多措并舉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讓農民得實惠。
(六)深化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加強立法工作,及早謀劃和修訂出臺《浙江省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條例》
修訂立法要重點解決好四個問題。一是擴展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性質地位。在確認集體經濟組織定位不變的前提下,使之不僅適用于農村地區雙層經營體制下的基本經營制度,也適用于轉變為城鎮地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發展需要。二是創新組織治理方式。體現合作制與股份制相結合的特點,明確股東資格、股東權利義務關系和組織治理機制。三是創新規定股權流轉、抵押、繼承、擔保等,理清股權的內涵、推動“三權分離”,做到“一權”的流轉不影響另外“兩權”的享有。四是健全完善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現代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