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漢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 周葉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全面部署,為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描繪了法治中國建設的藍圖。《決定》指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納入黨和國家工作的中心位置。
由于憲法不僅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產物,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石,而且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因而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因此,運用憲法思維執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不僅是黨在新時期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鞏固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更好地發揮憲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的必然要求。而增強憲法自信,讓憲法成為凝聚社會共識的核心,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則是其中的關鍵環節。
憲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現代政治是憲法政治。它既要求國家的生活和秩序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要求把國家權力的配置納入憲法之中,并在憲法的軌道上運行,又要求國家的政治生活要符合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規律。我國憲法以人民主權為邏輯起點,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憲法有關國家政治生活的理念、制度、行為和目的等的規定,符合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要求。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尊重和實施憲法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 ”這段講話從尊重和實施憲法的角度,闡明了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這一重要論斷。
憲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憲治國與黨的領導是一致的。然而,過去有人在此問題的認識上卻存在著根本偏差,或認為,要堅持黨的領導就不能強調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就不能搞法治,否則黨的領導會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沖擊;或認為,要強調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推進法治,就要削弱黨的領導,否則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無以確立。實事求是地說,這些把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的觀點,一直困擾著我國法學理論和法治建設的發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明確指出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一致性,黨的領導不僅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保證,符合國家和民族的長遠利益,而且是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憲法作為母法,是一切法律規范制定與實施的基礎。依法治國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由于人的經驗、智識以及客觀社會現實條件等各種因素的限制,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必然存在與現實狀況不適應、不符合之處。如有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存在問題,有的法律雖然制定意圖良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事與愿違,還有的法律則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逐漸不適應社會需求。因此,完善法律體系既是加強立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發揮法律對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和推動作用的要求。同時,依法治國是法律之治、規則之治,因而必須保證每一項立法都要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這就要求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和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從而使憲法在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